时间:2024-07-31
涉及单位:武威市高速交警支队法制科
地区: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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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7-31
涉及单位:武威市高速交警支队法制科
地区: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
武威市高速交警支队领导:我是车主:王海侠,玆有:新LR1582小型机动车辆,申辩事项:武威高速支队大靖大队采集机关在2018年9月26日17点23分,在定武高速429公里500米处采集我车辆涉嫌伪造机动车号牌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录,事实与理由:(1)根据证据图片显示,该违法取证图片二张违法图片拍摄取证车前部车标以下位置,未反映出机动车前部的全景照片,也未明确当时开车的驾驶员,根据(道路安全违法行为图像取证技术规范)模式八:关于变造机动车号牌行为应当清晰完整的记录机动车车辆前部全景特征及驾驶员特征,而该条违法记录取证图片拍摄取证于车标以下部位,并不能清晰的反映当时开车的驾驶员。(2)根据图像取证技术规范,3.6.1条要求单个证据的每张图片应叠加违法行为,违法代码而大靖大队采集的两张图片均未有叠加相关信息。我与7月29日,联系了大靖大队0935-6986122反映我的诉求,接待我的是大队领导王警官,支持我的观点也认为照片取证证据不全,无法反映当时谁驾驶车辆及车辆没有前部全景图片特征,并要我向支队法制科反映,如果同意大队立即上报支队做消除处理,按照大队的要求与支队法制科0935-582 1610反映情况给予消除,法制部门一位男警官不听我的解释,也不查看图片,就认为合法合理合规,并且要我向市司法局去投诉反映,作为车辆实际管理人,我根本不知道怎么会出现这么一个违法行为?我想找到当时的实际开车的驾驶员,但图片当中无法反映出来,作为执法单位取证机关,你们有责任按照道交法规定:交通违法尤其是伪造号牌应当准确辨认机动车驾驶员,清晰体现当时的驾驶员才能依法依规取证,身居重要岗位的公安交警法制科同志对交管法不熟悉,是对本职工作的不负责任,持否决态度有损公安交警形象,对交通法规有损斯文与人民期待的公平公正法治形象相去甚远,也拉低了支队的业务水平会产生官僚主义示范效益!交通技术监控设备在参与道路交通建设中作用巨大,尤其表现在非现场交通违法方面,电子监控设备收集的电子数据在论证违法事实时,是将作为原始证据使用的,因此无论基于技术层面,还是基于法律层面,设备的管理与使用者理应恪守操作规范和行业标准,做到合理合法合规,如果将此种不规范取证,支队法制科认为“合法合规”或者本应录入单位及上级部门及时消除不规范取证推给其他司法局部门“引发”案件的行为我认为不谋其职,将向社会公众及执法机关释放出消极信号,导致车主为了谋求自身正当利益而损害驾驶员合法权益,与公平正义的基本法律价值观相违背。接受监督提高法律意识,才会进一步提升国家行政机关的公信力。维护法律的公平与正义,才是我们共同追求的法治中国核心价值,请武威交警支队领导依法核实,督促采集单位秉承法治精神,消除该条取证不规范违法记录为盼!致,礼!
处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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