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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雨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包屁纵容长沙荟琚法律咨询服务公司的违法违规有案不立

时间:2024-07-30

涉及单位:雨花区市场管理局

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

 投诉人周小兰系宁乡市城郊乡石头坑村范美塘组人,现通信地址,宁乡市城郊乡车站路安置区2栋11号

联系电话:13469069546

被投诉人系长沙市雨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机关地址:长沙市雨花区香樟东路8号雨花区政府院内

投诉事项:

1、投诉雨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投诉人作出的关于长沙荟琚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挂羊头卖狗肉,变相承揽诉讼服务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等问题的答复书违法;

2、请求监督撤销被投诉人作出的关于长沙荟琚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挂羊头卖狗肉,变相承揽诉讼服务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等问题的答复;

3、请求监督被投诉人依法对投诉人投诉长沙荟琚法律咨询服务公司虚假宣传,引诱群众、挂羊头卖狗肉,贩卖诉讼案件,非法经营等行为立案查处;

事实与理由:

      2021年,投诉人开“加盟店”被骗,需要走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投诉人在一些微信群看到长沙荟琚法律咨询服务公司的员工在微信群与朋友圈里普法宣传,以为他们公司的性质就是律师事务所,以为(她)们有专业的法律知识与能力帮助投诉人维护合法权益。2021年12月10日,长沙荟琚法律咨询服务公司负责人文东海约我前往其公司当面了解案情,在了解案情后,文东海表示对投诉人的案件满有信心,说这个案件很简单,很好告,容易告赢。并说,委托他帮投诉人维权的话,咨询费与代写控告费为8千元,加法院诉讼的律师委托费22000元,即:包干计费一共为3万元,后期维权索赔经济损失金额超过30万元以上,他再按40%提成,并迫不及待拿出了一式二份事先拟好的合同放在投诉人的面前让投诉人签订。

并叮嘱投诉人此事不要对外公开,当时投诉人质疑了几秒钟,问文东海,我的经济损失能不能追回来?会不会到时连咨询费和律师委托费都索赔不回来?文东海说,绝对不可能索赔不了经济损失和律师委托费,口口声声叫投诉人放心。就这样,投诉人就按照文东海事先统一向大众拟好的同一版本的合同签了字并按文东海的叮嘱不向任何人提起他们帮投诉人包干诉讼服务事项等,投诉人被文东海误导后当天在他办公室用投诉人的农村信用社卡号6230901818028474171帐户转帐8千元给了文东海的6217002920116801789的帐户里。回到家里后于12月16日又用投诉人的农业银行卡6228481098351080372帐户转款22000元至文东海的帐户上,上述两笔转帐文东海当天都已进行了确认。

     12月16日下午,文东海带了三个人到投诉人的“加盟店”察看现场,其中一个是投诉人在长沙荟琚法律咨询服务公司办公室见过面的张玉娟(备注:当时投诉人不知道张玉娟是湖南普沙律师事务所的律师)。12月20日,张玉娟添加了投诉人为微信好友,声称她是律师,并与投诉人微信视频聊天1分48秒,投诉人对自称为张玉娟的律师进行了确认,确认她确实是投诉人曾在荟琚法律咨询服务公司办公室见过面以及与文东海一起来过投诉人的“加盟店”察看过现场的人。

      在文东海着手参与投诉人的“加盟店”案包干诉讼服务时,投诉人发现该公司根本不尽职责,且没有任何能力和本事帮助投诉人挽回加盟店的经济损失,反而被他(她)们骗了3万元律师费。

一、该公司不具有开办法律咨询服务公司的资质

     根据司法部《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司法部关于加强法律服务机构统一管理的请示的通知》,法律咨询服务公司成立条件必须具备下列条件:八名以上专职人员,其中至少五名是已取得法律专业大专以上毕业文凭者,或已取得律师资格者,或实际从事法律专业工作,(包括在公,检、法和行政执法机关工作以及从事法律教学,研究工作)5年以上者,符合上述条件的离,退休干部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事实上,文东海的法律咨询服务公司的员工大部分都是他招揽的访民或无业游民,根本没有深厚的法律根底和专业知识进行法律服务。

二、该公司以法律咨询服务为名实际为挂羊头卖狗肉,变相承揽诉讼业务进行贩卖来获取非法利益

      以法律咨询公司注册成立的,其经营范围为“提供解答法律服务,担任法律顾问,代理非诉讼法律事务,不得从事诉讼代理等等。该公司却变相承揽诉讼业务后将案件贩卖给湖南普沙律师事务所张玉娟律师参加诉讼,该行为明显是在故意规避法律监督,妨碍了我国规范有序的法律市场,严重的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该公司明显存在虚假宣传,引诱群众行为

投诉人在各微信群搜集的证据,该公司荟琚法务胡雅兰(冷雨)在公民群封一建二(365)人群,@民告官导师,称团队当然是全方位,我们团队文东海是刑事案件老律师了。在同路(495)人群,@所有人,本人①:咨询不收费;②:解答不收费;③:规划不收费等等,即使你不找我处理,我也愿意和你聊注意事项,至少不会让在维护你自已的权益的路上走弯路等等,并留下联系方式……。

胡雅兰作为该公司的职员,在公共场合声称他们咨询不收费,解答不收费、规划不收费等等,将一个在2018年已被湖南省司法厅依法吊销了律师证的文东海称为刑事老律师,称(她)们是专业维权团队,上述行为实际为虚假宣传和引诱行为,将一个个合法权益曾受到侵害过的群众引诱到荟琚法律咨询服务公司办公室后,对其鼓励打鸡血来促使当事人委托他(她)们诉讼获取非法利益,而他们却没有任何能力和实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帮助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

投诉人认为,公司员工的虚假行为可以被视为代表公司。依据《广告法》第41条第1款,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消费者。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1款,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企业员工,如销售人员,就其所服务的企业的业务,所作的宣传介绍,只要能证明该员工的身份,只要能证明所交流的业务事项是该员工的职责范围(或者足以让消费者认为其有权作出相关交易承诺),就可以认定该员工在实施职务行为,其隶属企业就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因此,企业或其职员对消费者所作宣传介绍虚假误导的,就可以认定为企业构成虚假宣传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四、该公司假借“公益法律”为名,对国家对社会对群众是一种欺骗

投诉人在2024年3月1日在长沙荟琚法律咨询服务公司法人代表文东海的微博里看到他写的稿文推送,标题为:“致邵阳市中级法院院长曾鼎新的一封公开信”,在该稿文中称,我是《荟据·公益法律》项目负责人文东海,投诉人认为,他所称他是“公益法律”与事实严重不符,该行为对国家,对社会与民众是一种欺诈。

我国的公益活动,通常是以无偿志愿者的形式进行,公益组织项目是需要资金来支持项目运作和推广以及员工的招聘和培训,这些资金通常是通过捐赠,赞助和政府拨款等方式筹集。而被投诉人文东海并没有依法通过正常途径去获得社会的捐赠,赞助和政府拨款来对他的项目进行运作,而是采取公司员工以及他自已在网络平台虚假宣传,采用欺骗的手段以法律咨询服务与公益法律为名引诱群众到其公司变相承揽诉讼服务收取高额费用后将案件贩卖给律师来获取非法利益,该公司的行为已涉嫌诈骗行为。

投诉人认为,文东海前有情节恶劣的违法性质而被湖南省司法厅依法吊销律师证,后又以开法律咨询服务为名,肆无忌惮的违法来扩大经营范围,利用职员虚假宣传,引诱群众,变相承揽诉讼服务将案件贩卖给无良律师参与诉讼,不仅不能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其行为严重的扰乱了正常的法律服务市场,阻碍了法治社会的建设,这些“司法掮客”“司法黄牛”利用民众缺乏法律常识,甚至他们还以公益·法律项目为名对国家对社会对群众实施欺骗,从而招揽骗取更多的民众前往该法律咨询服务公司对民众进行打鸡血,唆使更多的民众缠诉缠访来委托他们诉讼赚取不义之财,导致民众雪上加霜,经济受损以及引发了更多的社会矛盾或新的纠纷给社会安定带来了更多的隐患。

法律的目的是惩恶扬善,匡扶正义、保护弱小、维护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作为提供法律服务类的企业更需要依法和守法。

2024年2月29日,投诉人依法向长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起了对长沙荟琚法律咨询服务公司进行了投诉,长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该投诉信转到了雨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同年3月上旬,投诉人依法向国家信访局,湖南省信访局、长沙市信访局、雨花区信访局也反应了该案信访问题,国家信访局将该信访事件转到了司法部。在3月14日,投诉人又向雨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补充了一份意见词与法律依据以及证据,要求雨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该案立案,雨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联系了投诉人,说他局很重视这个案件,声称他们会依法对该案立案进行处罚的,但事隔一段时间后,该局的执法工作人员又打了投诉人的电话,语无伦次的对投诉人说,区市场监督管局的权力太小了,对该案不能立案,建议投诉人通过公安报案或者走法院诉讼来解决这个问题。

一下又说他们去荟琚法律咨询服务公司现场检查未发现虚假宣传和引诱行为与违法行为。

投诉人认为,虚假宣传与引诱行为以及欺诈行为和非法经营行为,并不是执法机关去现场检查就能现场抓住的,而是要结合投诉人所提供的证据以及客观存在的事实来认定。被投诉人建议投诉人走报案途径或去人民法院诉讼处理没有任何法律依据,被投诉人雨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案不立案不追究长沙荟琚法律咨询服务公司的违法违规责任,明显是在包屁纵容一个被吊了律师证的文东海继续祸害国家,祸害社会与民众。

该案被投诉人雨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一直拒绝给投诉人邮寄书面信访答复书,后经投诉人不断投诉后,被投诉人才在2024年7月2日向投诉人邮寄关于长沙荟琚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挂羊头卖狗肉,变相承揽诉讼服务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等问题的书面答复(备注:投诉人于7月3日签收的),投诉人认为,该信访答复书明显侵犯了投诉人的合法权益。

故投诉人特此发此监督稿文,请求国家依法监督被投诉人长沙市雨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长沙荟琚法律咨询服务公司虚假宣传,引诱群众、挂羊头卖狗肉,非法经营以及贩卖诉讼案件损害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等等违法违规行为立案查处追究法律责任。

         此致

投诉人:周小兰

2024年7  月 30  日

备注:因该案证据太多,网络上附不了那么多证据,只附几页,其他几份证据投诉人按照证据清单向相关职能监督部门邮寄。

附:

1、证据清单1份1页;

2、雨花区市场监督局的信访答复书1份1页;

3、长沙荟琚法律咨询服务公司员工在网络上虚作宣传,引诱民众1份2页;

4、文东海自称他是公益·法律项目在微博推文1份1页;(备注:文东海根本不是做公益·法律项目的)。

5、2笔银行转帐;(骗了投诉人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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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雨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8-07 17:09:14

    关于湘问·投诉直通车《华声在线》留言交办函的回复
    网友:
    您好!关于您在湘问·投诉直通车《华声在线》栏目反映的留言已收悉,长沙市雨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高度重视,现就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针对您反映“长沙荟琚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违法违规相关事项,长沙市雨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雨花亭市场监督管理所于2024年8月6日立即对该公司进行了核查,经核查了解,您与“长沙荟琚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签订了合同,依据合同内容未发现违法行为,也未发现其虚假宣传的证据,“长沙荟琚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不同意调解,表示已经履行完合同。由于“长沙荟琚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不同意进行调解,我局予以终止调解。
    如有相关情况补充,建议您与长沙雨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雨花亭市场监督管理所(0731-84163009)联系咨询。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支持、监督和理解!



    长沙市雨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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