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网上那些出于善意的批评,对互联网监督,不论是对党和政府工作提的还是对领导干部个人提的,不论是和风细雨的还是忠言逆耳的,我们不仅要欢迎,而且要认真研究和吸取。

《湘问》是湖南日报报业集团新闻客户端“新湖南”的重点频道之一,由湖南日报舆论监督部、华声在线新闻网站(voc.com.cn )、湖南日报社新媒体中心联合主办,是媒体融合下的党媒移动问政、监督、咨询平台。《湘问》频道与湖南日报“社情民意”版、华声在线“投诉直通车”栏目在人员、后台、数据库、采编流程上互通互融,形成党报、党网、党端于一体的融媒体平台。

时代天街房屋未经竣工验收,法官进行枉法裁判的实名举报

时间:2024-07-30

涉及单位:省政法委、省纪委监委、省人民检察院、省高级人民法院、

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宁乡市

尊敬各级政法委领导:

我是宁乡市时代天街1145商铺原业主张凤玲。关于举报原宁乡市人民法院院领导、党组成员兼纪检组长法官胡敬阳枉法裁判的违法违纪行为问题,从2021年5月份开始,先后向宁乡市纪委、2021年宁乡市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小组、宁乡市政法委、2023省委第四轮、五轮巡视组及2024长沙市提级巡视组等渠道多次举报。但每次举报转交宁乡政法相关部门后,为应付完成上级交办任务形式,仅走个交办过程形式,根本没有解决任何实质性问题。恳请在各上级纪委监委领导的督办关注下,对该举报能有一个公正、公平、公开的处理结果。

2023年4月25日,在省委第四轮巡视组将该案转交至宁乡市政法委处理后,宁乡市法院才以书面形式,向我本人回复信访事项处理告知书。本人对其处理告知书存有很大的异议,其回复根本没有任何的信服力和法律依据。根据宁乡法院在《信访事项处理告知书》(附1)回复: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依法居中裁判,当事人针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明,否则需要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为由,以未发现一审法官存在枉法裁判行为的结论。本人对其结论根本不认可,因为该结论脱离了本案事实真相,且凌驾于法律之上,将责任推卸得干干净净,该结论根本没有任何的说服力和法律依据:

1、其回复突显宁乡市人民法院及法官,没有任何的党纪法律责任担当。

该案违法证据《收房确认书》封面(附2)证据显示:宁乡法院于2020年8月10日收到《收房确认书》(附3)证据;该证据却在2020年8月20日开庭当天交给原告,致使原告当庭来不及举证,在原告对该证据有质疑且有异议和不认的可情况下,被宁乡市人民法院法官当庭“依法”宣判。在举报后,宁乡市人民法院又以“原告举证不能”为由,将以上述将责任全部推卸给原告,突显宁乡市人民法院和法官没有任何的责任担当。

2、根据宁乡法院在信访事项处理告知书,对胡敬阳法官存在的渎职、枉法事实行为,根本一字不提,甚至形成攻守同盟,帮助庇护法官胡敬阳逃避党纪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根据宁乡法院在信访事项处理回复告知书中,对该案一审法官胡敬阳在庭审中,应当依照法律履行调查收集职责,而事实上法官胡敬阳并没有去对违法的《收房确认书》证据去调查、收集等事实行为;事实上胡敬阳法官也没有按照法定程序,没有全面地、没有客观地对虚假违法《收房确认书》证据进行审查核实行为的事实;宁乡市人民法院对该案法官胡敬阳,存在渎职的根本行为事实却一字不提,甚至形成攻守同盟,帮助庇护法官胡敬阳逃避党纪法律责任,至今仍未受到任何党纪法律的制裁。

3、根据宁乡法院在信访事项处理回复告知书,对不应采信的证据却进行采信的问题避而不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的第一百一十五条之规定:单位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证明材料,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签名盖章,并加盖单位印章。即必须同时有单位盖章、单位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经办人员签字或盖章,不符合这种形式要求的证明材料没有证据效力。所以被告提供的《收房确认书》证据在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证明材料的情况下,在被告有异议且不认可的情况下,宁乡市人民法院法官对明知是制造虚假的《收房确认书》违法证据予以采信,对其责任后果,宁乡市人民法院及法官应该承担追责。

4、根据宁乡法院在信访事项处理回复告知书,二审改判的原因并不是提供了新的证据才改判,而是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进行的改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79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是基于认定案涉房屋交付存在重大瑕疵,构成根本违约。法官胡敬阳也在庭审公开网视频38’37”中,宣读了判决认定案件事实:该商品房交付时应该符合下列条件:1、已经竣工验收备案。2、满足第九条中出卖人承诺的本项目条件。1、已经竣工验收备案。2、满足第九条中出卖人承诺的本项目相关设施设备达到条件。客观事实同时证实法官胡敬阳在一审中,对虚假违法《收房确认书》证据枉法采信不本身应采信的证据事实行为;也没有去全面地、没有客观地审查核实《收房确认书》证据渎职的事实行为;该案在中国庭审公开网视频中仍可以看出,证实一审法官胡敬阳因在庭审中不听取原告意见,对原告方提出房屋未经五方验收且未进行竣工备案的质证辩论意见不予采纳,拒绝原告的合理合法质疑,对被告提供《收房确认书》在有异议的情况下,仍然不闻不问,导致一审冤错案的因果事实,故意违背时代天街房屋未经竣工验收的事实和相关法律法规,作出枉法裁决,直接导致原告价值30万余元的不动资产判决成一张废纸重大经济损失的冤错案,并直接导致原告二审律师费、材料费等其它经济损失费用共约20000.00余元。在二审中,原告基于当事人针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明的原则,故原告在二审中提交了新证据即2020年9月15日,由宁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出具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附4)。虽然原告在二审中提交了新的证据,但这并不影响法官胡敬阳,在宁乡市人民法院庭审中胡判乱判枉法行为的事实;倘若原告经济拮据困难,不再花费精力上诉进行二审,一审将确定是一件实实在在的冤错案。所以二审的改判,并不影响法官胡敬阳在宁乡法院庭审中,没有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渎职事实行为,更不影响法官胡敬阳在一审庭审中,故意违背至今没有交房的事实和故意违背相关《合同法》第279条第2款规定: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的相关法律法规的事实行为。

一、原宁乡市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兼纪检组长胡敬阳,丧失法律底线不讲法,法官、被告律师勾结丧失职业操守。

根据举报人张凤玲向宁乡市住建局举报签收回复证据,认定张凤玲与《时代天街商铺认购协议书》及与盛泽公司签订的《商铺委托管理合同》,属于当事人(时代天街公司)采取售后包租方式销售未竣工商铺,该行为违反《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宁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20年1月对其进行行政立案,并出具宁住建罚决[2020]0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其改正并进行了相关的处罚,证实时代天街公司与案外盛泽公司进行利益勾结行为事实。而宁乡法院法官在一审中对《商铺委托管理合同》证据和没有经过五方验收的《收房确认书》违法证据被枉法认定合法有效,毫无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的第一百一十五条之规定:单位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证明材料,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签名盖章,并加盖单位印章。即必须同时有单位盖章、单位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经办人员签字或盖章,不符合这种形式要求的证明材料没有证据效力。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对于被告提供第三方代原告出具虚假《收房确认书》的违法交房证据,显然不能作为有效证据,且原告对该《收房确认书》违法证据有质疑、有异议不认可的情况下,宁乡法院法官胡敬阳与被告律师丧失法律底线不讲法,丧失职业操守,认定依约交房。

二、原宁乡市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兼纪检组长法官胡敬阳,在庭审中进行违法乱纪事实和依据:

在中国庭审公开网,案号为(2020)湘0124民初5371号庭审视频,还原了审理案件事实的真相。从开庭审理开始至庭审结束,庭审视频可以看出:

1. 原宁乡市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兼纪检组长法官胡敬阳,将法官自由裁量权高高凌驾于法律之上,进行胡判乱判。

原告根据开发商购房要求,签订全权委托第三方盛泽物业进行收房、经营等管理。但是被告律师与法官胡敬阳勾结,抓住原告签订《商铺委托管理合同》收房权限弊端,故意违背相关法律和事实,违法认定交房。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11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采取售后包租或变相售后包租的方式销售未竣工的商品房;且宁乡市住建局已于2020年1月28日进行了立案,并作出了宁住建罚决(2020)03号处罚决定书。但是法官胡敬阳在庭审中对原告律师故意进行诱导,仍以原告委托第三方盛泽物业代原告出具的违法《收房确认书》证据,就是收房确认书证据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违法证据,也要原告认可和承担合同的后果,这是与相关法律法规相违背的!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的第一百一十五条之规定:单位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证明材料,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签名盖章,并加盖单位印章。即必须同时有单位盖章、单位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经办人员签字或盖章,不符合这种形式要求的证明材料没有证据效力。所以对于被告提供第三方代原告出具虚假《收房确认书》的违法交房证据,依据上述法律规定,显然不能作为有效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79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在原告当庭对该案《收房确认书》证据提出房屋未经六方验收且不认可的情况下,宁乡市人民法院法官仅凭一纸勾结制造与事实不相符的违法《收房确认书》证据,故意当庭枉法采信,并认定开发商交房事实行为。

事实依据:有中国庭审公开网视频,案号为(2020)湘0124民初5371号视频证据,证实胡敬阳在该案审理中,对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收房确认书》违法证据,被宁乡法院胡敬阳枉法故意采信的行为事实;有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湘01民终11110号判决书(附5)证据,证实该涉案房屋在一审中未经竣工验收,采信了违法《收房确认书》证据的行为事实,交付存在重大瑕疵;有宁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出具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证据,证实该涉案房屋未经进行竣工验收备案,证明该《收房确认书》交房达不到双方合同约定,系勾结制造的违法交房证据;有宁乡市人民法院(2020)湘0124民初5371号民事判决书(附6)证据,证实宁乡法院法官采信违法《收房确认书》证据并枉法认定交房判决的行为事实;有宁住建罚决(2020)03号处罚决定书(附7)证据,认定时代天街开发商采取售后包租或变相售后包租的方式销售未竣工的商品房,证实与案外盛泽有利益勾结行为事实。以上五项证据共同证实,宁乡法院法官胡敬阳故意枉法采纳勾结制造违法《收房确认书》交房证据的事实和行为。

法律依据: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6条第二款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79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11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采取售后包租或变相售后包租的方式销售未竣工的商品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15条规定:单位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证明材料,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签名盖章,并加盖单位印章。即必须同时有单位盖章、单位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经办人员签字或盖章,不符合这种形式要求的证明材料没有证据效力。综合上法律法规所述,原宁乡市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兼纪检组长法官胡敬阳在庭审中,故意违背了上述相关法律法规条款行为事实,将法官自由裁量权高高凌驾于法律之上,枉法采信违法《收房确认书》证据行为事实。

2.原宁乡市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兼纪检组长法官胡敬阳,在庭审中存在严重渎职行为事实。

法官胡敬阳在宁乡法院庭审中,对被告提供违法《收房确认书》交房证据,只问原告认不认可该《收房确认书》证据;而对于被告提供第三方代原告出具虚假《收房确认书》的违法交房证据,该交房证据是不是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不理不采;在原告有质疑有异议的情况下,对被告该证据有没有进行竣工验收备案不闻不问,没有依法履行《民事诉讼法》第64条 法律规定的法定职责。根本没有对被告提交《收房确认书》违法证据的收房事实行为进行审查核实,涉嫌渎职行为。

事实依据:有中国庭审公开网庭审视频,案号为(2020)湘0124民初5371号视频证据,证实庭审中胡敬阳对被告提供《收房确认书》交房违法证据,有没有进行竣工验收备案不闻不问,没有进行审查核实;有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湘01民终11110号判决书证据,证实在宁乡法院一审中,认定房屋交付存在重大瑕疵,没有全面地、客观地对违法《收房确认书》证据进行审查核实,证明法官并没有履行法定职责;有宁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出具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证据,证实该涉案房屋未经竣工验收;以上三项证据共同证实宁乡人民法院并没有按照法定程序,没有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即宁乡法院胡敬阳没有依法履行法定职责事实,存在严重的渎职行为事实。

法律依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二款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第64条第三款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综上所述,宁乡法院法官胡敬阳并没有去依法调查收集。特别是原告对被告提供的《收房确认书》证据在不认可且有异议的情况下,宁乡法院法官没有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违法《收房确认书》证据,并没有依法履行法定职责事实,存在严重的渎职事实行为。

三、原宁乡市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兼纪检组长法官胡敬阳,在宁乡法院庭审中,进行故意的行为和事实:

1.在中国庭审公开网案号(2020)湘0124民初5371号视频中可以看出:一审原告律师对该涉案房屋提出了未经相关部门验收,即未经五方验收等相关事实进行了质证,并依据相关法律、购房合同等进行了辩论。特别是原告律师当庭指出,对于该《收房确认书》我们不认可,五方验收都没有,系违法验收交房,是毫无意义的,一是没达到(交房)条件,二是根据购房合同交房没通知原告,但法官胡敬阳仍不尊重事实、仍故意违背事实的行为,证实了法官胡敬阳故意违背时代天街房屋未经竣工验收的事实,进行枉法裁判事实行为。

2.在中国庭审公开网,视频中34’05”辩论阶段,被告律师当庭讲:“即便没有五方验收,该交付条件已经成就”,作为默认其房屋是未经相关部门进行竣工验收备案,且庭审中被告并未提供任何权威相关有效交房证据和必需具备“三书一表”证据,法官胡敬阳却仍故意无视相关法律条款规定,进行枉法裁判,证实该案法官故意违背相关法律法规的事实和行为。

3.中国邮政专递快递小哥投送前,就已经告知原告寄件人:按邮寄地址将会无人接收,也会没人接听电话,将无人接收会退回寄件人。问寄件人寄还是不寄?在该案庭审网30’20”视频中,原告律师辩论答辩与中国邮政快递小哥回复一致。在庭审网视频28’40”中,法官胡敬阳为压制原告律师质证辩论意见讲:“不是拒绝接收,是无人接收,别跟我争,我问了!” 想问问帮助庇护胡敬阳法官的领导:宁乡法院法官胡敬阳到底是问了谁?证实法官胡敬阳对应该采信的证据不予采信,故意违背事实的行为。

4.讽刺幽默的是胡敬阳法官在庭审公开网视频38’37”中,宣读了判决案件事实认定:该商品房交付时应该符合下列条件:1、已经竣工验收备案。2、满足第九条中出卖人承诺的本项目条件。1、已经竣工验收备案。2、满足第九条中出卖人承诺的本项目相关设施设备达到条件。在整个庭审中,被告并没有提供相关任何部门权威有效验收交房证据,想问问帮助庇护胡敬阳法官的领导:法官胡敬阳是凭什么证据事实判决认定房屋已经竣工验收备案的事实?是怎样认定房屋已经竣工验收备案的事实?是凭什么认定涉案房屋符合已经竣工验收备案条件的?在原告律师有质疑有异议的情况下,无视原告律师的合理合法辩论意见,抓住原告与案外第三方签订《商铺委托管理合同》证据不放,故意违背时代天街房屋未经竣工验收事实和相关法律条款,进行胡判乱判的事实行为,应该依法深挖追究被告代理律师葛娟与胡敬阳之间是否存在利益输送及串通勾结枉法裁判法律责任。

四、原宁乡市人民法院院领导党组成员兼纪检组长法官胡敬阳,为其庇护被告律师和被告法人代表,争当保护伞。

根据《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伪造、毁灭重要证据,一是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是妨碍司法的行为,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法律法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原告张凤玲要求法官胡敬阳将一审被告法人代表彭鑫、案外盛泽物业法人代表谭冬平、被告律师葛娟,在宁乡法院庭审中提供、制造明知与事实不相符的虚假《收房确认书》违法证据,妨害宁乡人民法院案件审理,据此造成原告一审败诉重大冤错案的后果,要求法官胡敬阳对该案涉案人员妨害宁乡人民法院司法审理案件,移送相关司法机关办理,追究其法律责任。二是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被欺诈受害方原告张凤玲申请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予以撤销购房合同;时代天街公司在宁乡市人民法院庭审中,提供制造、变造与双方合同约定不符的违法《收房确认书》证据事实,隐瞒真实情况,诱骗原告当事人张凤玲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行为事实,属于合同欺诈行为。依据法律法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其中(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根据该案事实与上述《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时代天街公司在宁乡市人民法院庭审中,提供制造、变造与双方合同约定事实不符的违法《收房确认书》证据,隐瞒真实情况,诱骗原告当事人张凤玲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行为事实,属于合同欺诈行为,而被告律师明知《收房确认书》不符合双方合同约定行为的违法证据,仍故意诱骗原告当事人张凤玲继续履行合同的行为事实,属于被告律师帮助提供欺诈且知法犯法行为,这是在一审庭审中,实实在在发生的违法事实,是法官胡敬阳职责所在,要求移送相关司法机关办理,追究其被告相关涉案人员相关法律责任,但是却被胡敬阳一口拒绝,原告在电话中告诉胡敬阳,如果不追究被告相关人员其法律责任,将会向上级相关部门举报反馈;胡敬阳在电话中回复:你们去举报就是,去市里,省里举报都行,对被告律师等人进行庇护,态度极其嚣张,致使被告律师等人至今逍遥法外。

五、原宁乡市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兼纪检组长法官胡敬阳,在宁乡政法系统多年,根深蒂固,甚至形成攻守同盟,宁乡相关部门调查结论其奇葩,至今未对法官胡敬阳没有任何作处理。

在2021年向宁乡市纪委实名举报反馈法官胡敬阳违法违纪的问题,后来宁乡纪委也找胡敬阳作了谈话。举报人从宁乡纪委相关工作人员得知,胡敬阳在谈话中向宁乡纪委工作人员说:法官胡敬阳他是为我们好,如果原告胜诉了,房子没有钱也拿不到,所以让原告败诉。这个情况宁乡政法委、纪委相关领导都基本知晓。2023年2月10日下午,宁乡市政法委、宁乡市纪委、宁乡市检察院、宁乡市法院在宁乡信访会议室与我夫妻,就时代天街房屋未经竣工验收,宁乡法院法官枉法裁决一案,仅仅进行当面沟通。宁乡市政法委和纪委,以宁乡市检察院对该案进行了审查为由,以宁乡市检察院邱检察官对该案仅进行了口头回复,认为此案程序没有出现重大瑕疵的结论;其理由是:1、原告的合法权益自始至终得到了合法保障,即使一审败诉,在长沙市中院二审得到了改判。2、法官根据相关证据,有自己的想法和判决裁量权(即法官自由裁量权),法官自由裁量权应受到法律的保护,认为该案只是一件普通纠错案。本人对邱检察官认定该案的事实及结论根本不认同:首先宁乡市检察院邱检察官的审查结论与宁乡市纪委跟胡敬阳谈话回复的:“胡敬阳是为了我们好,所以让我们原告败诉”的行为事实与结论相矛盾。其次宁乡检察院邱检察官认为此案程序没有出现重大瑕疵,法官自由裁量权受保护的结论,与相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明文规定矛盾且冲突,与事实严重不符。该案原宁乡市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兼纪检组长法官胡敬阳的自由裁量权,很明显高高凌驾于相关法律法规之上,触犯了法律底线,宁乡检察院其回复认定根本没有任何信服力和法律依据。本人多次要求宁乡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出具参与审查此案检察人员的签名书面审查结论,但是宁乡市人民检察院二位检察官领导,至今拒绝出具任何书面审查结论。2023年9月7日,省委第五轮巡视正式进驻宁乡。当天上午,宁乡市政法委刘志强副书记才为走程序而走程序,组织召开关于张凤玲举报胡敬阳枉法裁判及渎职行为,胡敬阳是否存在违法信访件研究讨论会,最后宁乡政法委以交由宁乡市人民检察院进行审查为由进行拖延。因此本人在2023年10月18日,再次将相关违法证据线索向省委第五轮巡视组进行投诉举报。省委巡视组再次转交至宁乡政法相关部门,并由宁乡检察院告知已转交长沙市检察院审查为由,要求举报人耐心等待。2023年10月30日,宁乡法院为应付回复省委巡视组,宁乡法院对本人进行约谈仅拍照,根本没有对相关举报线索和证据进行调查,对胡敬阳违法乱纪避而不谈,其过程完全是形式应付,根本没有对任何实质性问题进行处理;为防止本人在约谈记录上签字留言处理不满意的意见,宁乡法院以拍摄了照片为由,无须本人在约谈记录上签字。待省委巡视组离开宁乡市以后,宁乡检察院又以宁乡检察院没有处理权限,出具请向相关有权处理部门或单位进行反馈举报的书面回复为由,将此案推脱得干干净净。2024年3月11日,长沙市第八提级巡察组巡察宁乡政法领域。进驻宁乡后,本人以事实为依据,实事求是地再次向巡察组进行举报,反馈原宁乡市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兼纪检组长法官胡敬阳,违法乱纪的事实行为,巡察组接举报材料后,将相关材料再次交由宁乡市人民法院理。但截至目前举报止,宁乡市人民法院也并没有对原宁乡市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兼纪检组长法官胡敬阳的违法乱纪行为,作出任何处理的书面回复。特此再次进行实名举报,恳请在各级纪委监察委领导及正义人士的关注下,能对胡敬阳违法乱纪的问题,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能对该案相关线索问题进行异地立案调查、审查。

从长沙中院改判至今,二年多的时间里,宁乡市人民法院法官胡敬阳并没有好好去反省,更没有意识到自己错误的严重性。特别在2021年中央政法队伍整顿教育小组期间,本人在问政湖南向长沙市委桂英书记反馈该案,胡敬阳甚至却利用院领导党组成员、纪检监察组长影响力或手中权力,丧失党性,捏告原告事实,向长沙市委信息处欺骗回复:该案庭审举证质证阶段,被告湖南时代天街置业有限公司将《商铺委托经营管理合同》及《收房确认书》作为证据提交,捏造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在质证时表示对《收房确认书》该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据此,法官依法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我们原告的诉讼请求的不实回复。在中国庭审公开网案号(2020)湘0124民初5371号庭审视频24’54”至27’27”证实原告律师当庭指出,对于该《收房确认书》我们不认可,五方验收都没有,系违法验收交房,是毫无意义的,一是没达到(交房)条件,二是根据购房合同交房没通知原告。可见这些回复都足以证实原宁乡市人民法院院领导党组成员兼纪检组长法官胡敬阳,对宁乡纪委、长沙市委信息处上级党组织的不诚实和欺骗回复。

法官胡敬阳原本是一名普通教师,后调至乡政府提拔为副乡长,再调到宁乡市人民法院成党组成员、院领导;以自己普通教师干职工身份,如果没有上面某位“高人”的提拔操作,是任何教职工不敢想像的。现自己又是宁乡法院院领导、党组成员兼纪检组长,在宁乡政法系统十余年,都是熟悉的老面孔,好说话好办事,所以胆大妄为,事实也正是如此,原宁乡市纪委在找胡敬阳谈话中,党组成员胡敬阳光明正大地说:“是为我们原告好!如果原告胜诉了,房子没有钱也没有,所以要让我们原告败诉”。打着感情牌来博取宁乡市纪委工作人员的感情。从这些可以看出,法官胡敬阳不存敬畏、不知底线;披着法官独特自由裁量权,高高凌驾于法律之上,进行随心所欲的胡判乱判。

法律依据:根据《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的规定,审判人员在审判过程中如果存在以下行为,应该被追责:1.在一审案件的举证期间,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请求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主要证据时,审判人员故意不理睬,导致一审错误裁判的;

2.应当依职权对案件相关的证据勘验、核实或者进行证据保全,而故意不进行,导致一审错误裁判的;

3.故意破坏证据材料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非法收集证据的;

4.故意或者过失丢失案件的证据材料,造成严重后果的;

5.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遗漏主要证据、重要情节,导致裁判错误,造成严重后果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四十六条 法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故意违反法律法规办理案件的;

(五)因重大过失导致裁判结果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利益输送,或者违反有关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

(十)有其他违纪违法行为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 审判人员应当依法秉公办案。审判人员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审判人员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应当追究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二款【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在审判该案时,法官胡敬阳原宁乡市人民法院院领导党组成员兼纪检组长,且在宁乡政法系统法院工作十余年,根深蒂固。从2021年举报以来,宁乡市政法系统各部门以各种理由(不是枉法裁判、没有枉法行为、法官自由裁量权受法律保护、宁乡市法院没有处理法官枉法权限、宁乡市政法委没有处理枉法权限、宁乡市检察院没有处理枉法权限)为由进行推诿,甚至不排除个别领导早已形成攻守同盟,致使该案法官胡敬阳至今没有受到任何党纪、法律制裁。2023年9月7日,省委巡视组进驻宁乡当天上午,为显宁乡政法委刘志强副书记才对该案高度重视,一边为走需要办案的程序而走程序;一边对我老公宁乡环卫中心的领导先后开会、谈话,以宁乡政法委正在处理为由,要求我老公对我进行息访劝导(停止举报),而对本人坚持多年举报的时代天街房屋未经竣工验收,律师勾结法官、宁乡法院法官进行枉法裁判违法乱纪的实名举报不仅没有处理,反而要求息访停止举报,无视时代天街建成将作为人员聚集性购物广场等公共场娱乐所使用;须不知未经竣工验收的房屋就这样违法判决认定交房,存在一定质量安全或消防安全的重大隐患,若再次发生类似湖南长沙望城“4·29”特别重大倒塌事故或火灾造成市民群死群伤事故,试问责任后果将由谁来承担?

五.举报诉求 :

因原宁乡市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兼纪检组长法官胡敬阳,没有对被告提交与事实不相符的违法《收房确认书》证据进行审查核实,故意违背相关法律规定,违法认定交房事实。宁乡法院枉法出具《宁乡市人民法院(2020)湘0124民初5371号民事判决书》,致使本人二审胜诉后错失时机,导致判决金额30万余元资金执行不能,造成原告经济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为响应维护国家法制社会,司法公正,伸张正气,净化司法环境,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请求上级政法委领导及相关部门予以关注,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督促相关部门对该案进行异地审查:一是依法深挖被告代理律师葛娟与法官胡敬阳之间是否存在利益输送和追究串通勾结枉法裁判法律责任。二是请求督促公安、检察等相关司法部门,以证据为事实,以法律为依据,依法追究一审被告原法人代表彭鑫、盛泽公司法人代表谭冬平、被告律师葛娟等人在一审庭审中,对提供明知是制造与事实不相符的虚假违法《收房确认书》证据,妨害宁乡市人民法院司法案件审理,以及涉嫌合同欺诈违法行为,据此造成原告一审败诉重大冤错案的法律责任。三是请求督促解决宁乡法院法官因胡判乱判导致冤错案,造成我原告二审律师费、材料费等其它直接经济共约20000.00余元的损失。



投诉反馈,及时掌握

处理中

声明:

1.以上内容仅代表投诉者本人,不代表湘问·投诉直通车立场。

2.未经授权,本平台案例禁止任何转载,违者将被追究法律责任。

上传图片 支持jpg,gif,png等格式,5M以内

    我要投诉 部门回复 下载新湖南 在湘问上提问

    最新投诉

    更多

    关注排行榜

    更多
    湖南日报舆论监督部 华声在线新闻网站 湖南日报社新媒体中心 主办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