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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聂*华恶意投诉、举报、造谣惑众行为的严正声明的告知书

时间:2024-07-30

涉及单位:娄底市鹏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地区: 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

针对娄底市鹏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日前出具的《对聂*华恶意投诉、举报、造谣惑众行为的严正声明》(以下简称《鹏泰声明》),现本人以客观事实和常理对其歪曲基本事实、以强凌弱的行为给予如下阐述和告知:

一、《鹏泰声明》所述事实相互矛盾,己明显侵害了业主合法权益。《鹏泰声明》第一页倒数第二行称“我公司承担经营风险,童程不承担任何风险”,第一页倒数第五行称“合作经营期间自2008年9月1日起至2020年9月1日止,合作经营12年”,第二页第七行称“2016年1月19日,经协商,我公司与童程签订《补充合作协议书》。补充协议约定:……自2016年元月1日开始,……合作时间暂定为五年”,第二页倒数第十行称“2020年11月12日,童程与我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协议书》,租赁协议约定:……租期为五年……”。从订立所有协议的时间来看,其中,第一个合同期限为08年9月1日至20年9月1日,三个合同期限相互交叉,其目的是不断降低业主房租收益,而又称“我公司承担经营风险,童程不承担任何风险”,鹏泰公司不善于经营,导致酒店效益每况愈下,在过去的数年合同时间内,屡屡将经营风险强加于广大业主!无论从法律或者道德层面来说,鹏泰公司作为“良心”企业都是不应该的!

二、《鹏泰声明》编造事实,违背《民法典》的有关合同签订和履约的相关规定,强行降低我户房租收益和相关待遇,于法于理不应是鹏泰公司作为“有社会担当的良心”企业的行为准则!《鹏泰声明》第二页倒数第十一行称“童程将A-1213房出租给我公司使用。2020年11月12日,童程与我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协议书》……”。此协议我并没有同意,也没有在协议上签字认可,属强行压迫我同意此不平等协议,并非我作为合同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三、《鹏泰声明》违背常理、以强凌弱的行为在当今法治社会可能再也无法实现!《鹏泰声明》第二页倒数第四行称“聂军华以先付租金后开发票为借口拒不向我公司开具租金发票,导致我公司暂未支付其2023年10月1日起的租金……”,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纳税是法律规定的应尽义务,有租金收入就应缴纳相应税款,本案例中,在鹏泰公司作为我家房屋的承租人拒不及时给付房租收入的前提下,作为正常人,我自然不会去税务部门缴纳相关税款!作为“有社会担当的良心”企业,先(付租金)后(缴纳税款)次序不分(常理),鹏泰公司的大脑神经己出现明显障碍!

四、《鹏泰声明》表明承诺守法经营的鹏泰公司不懂基本生活常识和法律知识,自然也谈不上能明白事理和遵纪守法!《鹏泰声明》第三页第一行起称“聂军华、童程夫妇要求我公司回购A-1213房是无理要求……我公司明确告知:该承诺书是对对方2008年9月1日-2020年9月1日合作经营期间的承诺,不是2021年元月1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我公司与其发生房屋租赁关系的承诺,其回购要求既没有事实根据,也没有法律依据,是无理要求,我公司不予接受”。语气霸道,与鹏泰公司一贯拒不履行合同义务的性格完全吻合!07年12月30日签订的《合作经营承诺书》第七款称“甲方承诺:在酒店合作期满后,如乙方书面同意甲方回购,甲方按照原价人民币216777元回购乙方物业……”,本款强调的“合作期满后”可以理解为“本轮合作期满后”,也可以理解为“2025年12月31日后”,还可以理解为“2021年1月1日后”,但无论如何理解,2007年12月30日签订的第七款强调的是“合作期满后”,是期满后的一个月或者一年或者期满后的一分钟之内提出回购房屋书面告知才符合鹏泰公司的要求呢?正常人的思维是2020年9月1日之后的所有法定时间都可以提出回购要求!根据《民法典》的相应规定,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本案例中,鹏泰公司自恃高人一等,随意对合同方的相对人吆五喝六、随意变更或撤销法律合同义务,其行为己明显对抗法律!

五、《鹏泰声明》滥用“造谣惑众”,贼喊作贼,恶意攻击合法投诉、举报行为,己严重侵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成语“造谣惑众”的正常意思是“制造谣言、迷惑群众”,本案例中,我作为投诉、举报人,自幼遵纪守法,一贯严格要求自己的一言一行,本人在网上众多投诉、举报文章中,阐述和陈列基本客观事实,同时建议鹏泰公司实际控制人毛友俭先生继续督促下属公司依法履行合同义务,并无他意,也从未有“污蔑”之意,更没有迷惑哪个群众!既然《鹏泰声明》认定本人“造谣惑众,污蔑了公司法定代表人”,本人建议鹏泰公司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

六、自15年开始,鹏泰公司屡屡不履行自己的法律合同义务(业主房租发放时间从承诺的当月月底至下月十日、再至下月月底,而且逐年随意降低业主房租收益和待遇)的客观事实己无法改变,作为业主,我理应坚定不移依法依规主张自已的权利!同时郑重申明:本人对自己的一言一行承诺承担法律责任!

   特此告知  鹏泰业主聂军华于24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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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娄底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09-30 18:08:11

    网友:您好!您的留言已收悉,现将相关情况答复如下:
    娄底市鹏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拖欠房屋租金,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留言我局已收悉,建议网友走法律程序。
    娄底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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