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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

时间:2024-07-26

涉及单位: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

地区: 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

本人名下在衡阳市蒸湘区解放西路万联阁有房产一套,但因2013年在衡南县人民法院的调节下把房产给男方,但对方一直拖着没有过户,这么多年我也没有住过使用过房子,2024年一月因男方拖欠物业管理费,物业公司向法院提出支付令,法院并没有联系到我本人,只是打电话给男方,也没有任何人通知过我,2024年1月31号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冻结了我的银行卡和微信账户,本人后面去法院问原因,法院只让我交钱,并说他们的程序没有问题,还说我想赖账,我跟执行法官说明情况,但对方并不理会,我想问的是:

1、因为房产在我名下,法院对我发出支付令是正常的,但是是不是要通知到我本人?

2、物业律师一直在跟男方交涉,这期间我也有跟物业律师说明情况,但是为什么法院又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把我列入到失信执行人员?如果是该我交的钱我不会少!

3、在此我希望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可以给我一个合理的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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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网友a825a7de98 2024-08-02 09:58:44

    尊敬的网友,您好:
    我院收到您关于申请人衡阳市明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尹倩倩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案件的情况反映,我院高度重视,第一时间对案件执行情况进行核查,现回复如下:
    申请人衡阳市明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3年10月30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请求你给付物业费。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百二十三条之规定,向你发出(2023)湘0408民督686号支付令,责令你自收到本院支付令十五日内向申请人给付拖欠物业费5193元。后本院依法向你尾号为“1381”的手机号码短信送达《支付令》等法律文书,司法送达平台显示你于2023年11月6日22点03分接收成功。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你主张自身并非涉案房屋的实际所有权人、物业管理费不应由自己承担等为由,要求停止执行。现该案件经承办法官沟通协调,申请执行人衡阳市明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认为本案支付令执行存在实体争议,为更好维护自身民事权益,已向我院申请撤销本案支付令的执行,另行诉讼主张权利。
    后续我院将依法解除对你的强制执行措施,谢谢你对法院工作的理解与支持。

    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七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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