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7-25
涉及单位: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


《湘问》是湖南日报报业集团新闻客户端“新湖南”的重点频道之一,由湖南日报舆论监督部、华声在线新闻网站(voc.com.cn )、湖南日报社新媒体中心联合主办,是媒体融合下的党媒移动问政、监督、咨询平台。《湘问》频道与湖南日报“社情民意”版、华声在线“投诉直通车”栏目在人员、后台、数据库、采编流程上互通互融,形成党报、党网、党端于一体的融媒体平台。

一问天心区法院,有财产不处置,对符合政策的群众诉求消极应付、推诿扯皮,
到底是什么原因?
尊敬的上级领导:
我叫欧阳茂林,是长沙市天心区法院(2018)湘0103执939号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天心区法院2017年8月1日作出(2016)湘0103民初6709号民事判决:“一、限被告张起、聂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欧阳茂林借款本金500 000元;二、由被告张起、聂茸偿付从2015年9月22日起至上述借款本金实际归还之日止的利息(以所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2%照实计付);三、被告吴小林对被告张起的上述第一、二项判决确定的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现就该院在执行过程中有财产不处置、拖延执行、违法终本,多次与该院执行法官沟通处置被执行人财产(已首查封:①张起坐落长沙市天心区桂花坪街道金桂小区40栋6门4层房屋;②张起、吴小林在桂花坪街道集资委的80㎡安置房近30万元指标款),但该院执行人员(承办法官:周卫红)极尽推诿忽悠之能事,这个星期推下个星期,这个月推下个月,上半年推下半年,年底推年后,一推就是6年多,只打雷不下雨,保全的财产都流失光了,还在那里振振有词“再等一等,联系对方协调”,然后就没有然后!作为身患多种重度疾病的我,对天心区法院如此恣意妄为、滥用职权的行径十分不满,坚决不能接受,已忍无可忍,必誓死讨回一个公道。
一、财产查封后应在30日内启动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程序和10日内启动拍卖程序的规定:
1、《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财产被查封、扣押后,执行员应当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应当拍卖被查封、扣押的财产;……”。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8〕15号)第一条:“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财产后,对需要拍卖、变卖的财产,应当在三十日内启动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程序”、第三十条:“人民法院应当在参考价确定后十日内启动财产变价程序……”。
二、法院执行人员拖延办案、执行判决失职应依法职责
1、《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 十个必须”》(法办发〔2021〕7号)第四条:“必须高效公正执行,严禁消极执行、拖延执行、选择性执行”。
2、《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法发〔2009〕61号)第三十六条:“依照规定应当采取……执行措施而故意不采取……,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第四十七条:“故意违反规定拖延办案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3、《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二)对符合政策的群众诉求消极应付、推诿扯皮,损害党群、干群关系;(五)其他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假作为等损害群众利益行为”。
综上,该案在被执行人有巨额财产的情况下,天心区法院执行6年多,除执行到极少部分款项外,仍未执行完,而且遥遥无期,严重损害生效法律文书的权威性、给债权人造成了重大财产损失。为此,申诉人决定自即日起持续在网络上进行公开求助、公开案件情况,直到天心区法院严格依法办案并将案款全部执行到位为止。
附:查封被执行人财产却至今不处置的材料
申诉人:欧阳茂林
2024年7月25日
声明:
1.以上内容仅代表投诉者本人,不代表湘问·投诉直通车立场。
2.未经授权,本平台案例禁止任何转载,违者将被追究法律责任。
网民朋友:
您好,您的留言已收悉,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针对您在留言中提到的两处财产未处置的问题,分别作如下说明。
一、关于您提到张某坐落长沙市天心区桂花坪街道金桂小区40栋6门4层房屋的问题。我院2019年1月9日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张某坐落于长沙市天心区金桂小区40栋6门安置住宅。因该房屋土地性质为集体土地,且该房屋是长沙市天心区桂花坪街道金桂经济合作社以家庭为单位分配给被执行人刘某及其家庭成员的,处置前存在析产问题,处置依据及流程非常复杂,我院执行局将尽快研究并依法处理。针对该房屋,我院前期已采取了如下执行措施,一方面根据长沙市天心区桂花坪街道金桂经济合作社意见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另一方面着手张贴腾房公告等强制执行前期准备工作。故并不存在拖延的问题。
二、关于您提到的张某、吴某某在桂花坪街道集资委的80平方米安置房近30万元指标款的问题。被执行人张某家庭在天心区桂花坪街道有住房找补指标120平方米,房产为长沙市天心区桂花坪街道金桂经济合作分配给被执行人张某家庭的房屋,坐落于本市金桂小区A区二期A2栋1单元1001室,该房产由被执行人张某及其家庭成员吴某某、张某某三人共有。因该房屋同样涉及分家析产问题,且案外人张某某提出执行异议,故该房屋目前暂不能执行。
衷心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支持、监督和理解。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2024年8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