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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发生在赤山监狱的安全生产责任事故选择性执法

时间:2024-07-25

涉及单位:沅江公安,安监局,赤山监狱

地区: 湖南省,益阳市,沅江市

2024年2月2日,晚六点多,一名在单位道路上挂彩灯的工人从3.6米高的脚手架跌落死亡。在非施工时间,占道施工,未设置警示标志,未穿防护设备,未佩戴安全帽,公安和安监部门对违反安全生产法的违法行为没有进行任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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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沅江市委网信办 2024-08-12 16:32:36

    尊敬的网友:
    您的留言已收悉,您反映的问题我办已转市公安局和市应急局,市公安局回复如下:
    经查,此次事故中杜某某的死亡不是因施工原因导致,而是由于樊某驾驶车辆撞到脚手架致杜某某高空坠亡,故非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且施工方张进与业主方赤山监狱主动承担民事责任,积极理赔,得到了杜某某家属方谅解。因此不存在公安机关、安监局选择性执法,以及对张进与赤山监狱追究刑事、行政责任的说法。市民如仍有疑问,请致电沅江市公安局0737-2721008,感谢您对公安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市应急局回复如下:
    2024年2月2日18时8分许,湖南省第一监狱(沅江市南嘴镇)内发生一起交通事故,致1人死亡。
    沅江市交警大队对现场进行勘查,出具了交通事故认定书,机动车主樊欣负事故主要责任,施工方负事故次要责任,死者杜安定不承担责任。
    樊某对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责任不服,向益阳市公安交警支队申请复核。2024年5月11日,益阳市公安交警大队出具复核结论:“沅公交(认)字2024159001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决定予以维持。
    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安部、农业部、质检总局、民航局《关于做好生产安全事故统计信息归口直报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统计〔2016〕70号),“公路客运、公交客运、出租客运、网络约车、旅游客运、租赁、教练、货运、危化品运输、工程救险、校车,包括企业通勤车在内的其他营运性车辆或其他生产经营性车辆”等十二类道路运输车辆,发生的交通事故纳入安全生产事故范畴,非以上车辆引发的事故不属于安全生产事故。
    因涉事车主樊某的车辆为私家车,故其引发的交通事故不属于安全生产事故。
    感谢您的理解与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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