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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冻结我微信支付使用权

时间:2024-07-23

涉及单位:河南省许昌市襄城县人民法院

地区: 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

尊敬的领导您好,本人今2024年7月23日中午,发现提示微信支付被限制。随后在微信客服收到【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限制微信支付,文书编号:(2024)豫1025财保46号;

联系电话:03743516322、03743516377。但本人微信支付限制之前未收到任何裁定书,就提前限制我支付软件功能。本人日常生活离不开微信,限制之后无法正常生活,导致我在外地开车开车都无法支付高速费用,本人在河南省人民法院网并没有查询到编号:所留电话也非法院电话,本人目前为止没有在河南省人民法院查询到关于本人案件信息。本人在此之前没有收到过任何电话、短信等任何方式告知这一消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直接异地限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人一直生活在山东省莱州市。无论是住所地还是经常居住地,均不在河南省襄城县。综上所述。无论是遵循经常居住地管辖原则,还是按照住所地管辖原则,襄城县人民法院对本案均不具备管辖权。请贵院解除我的微信支付限制。另外襄城县人民法院通过法律手段帮助不合规的网贷平台进行不合规定的催收行为实名举报,在当事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协助不合规的网贷平台进行不合规定的操作,利用法律手段成为不法分子敛财催收的工具,希望严查南丰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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