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7-23
涉及单位: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
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海安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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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7-23
涉及单位: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
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海安县
您好,本人在 2024 年 7 月 22 号下午微信支付账户提示被限制,显示文书编号2024)苏0685财保64号,但我本人未收到任何有效的裁定书,微信未核实真实性随便限制支付,严重影响本人的生活以及工作,本人在海安人民法院网,裁判文书网并没有查询到文案编号:2024)苏0685财保64号的案件,本人有理由认为 此次财产保全手续不合理,希望平台协助要海安市人民法院提供有效的认定书,要求申请人提供有效的证据证明其有资格对本人进行财产保全,其债权转让手续以及借此涉及此次债权合同,电子签名都是合法有效的证据,并且本人通过 114 查询到 051380682710,051380682709 该号码为非法院号码,打电话过去 他们也无法证实他们是法院的工作人员,问姓名及工作编号 他们都一律拒绝回答我。
疑似新型协助催收手段,助无良催收行为,诉前保全应该用于紧急情况而不是用来非法催收,诉前财产保全当事人应当向本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的法院申请,本人常驻于湖北省孝感市,无论是遵循被保全财产所在地管辖原则,还是按照住所地管辖原则,海安市人民法院对本案均不具备管辖权,本人一直生活在湖北孝感,请尽快解除我的微信支付限制。
处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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