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7-22
涉及单位:山西省吕梁市临县人民法院
地区: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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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7-22
涉及单位:山西省吕梁市临县人民法院
地区: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
本人在2024年7月15日14:10分收到微信被支付限制.随后在微信客服查询到内容如下:“依据法律规定及有权机关的执行文件要求,现对你的微信支付账户限制了支付功能。如有疑问请联系执法机关咨询。执法机关:山西省临县人民法院;文书编号:(2024)晋1124执保133
号:联系电话:0358-8327181。微信支付仅会通过微信支付公众号对上述通知进行推送,请谨慎识别,避免诈骗发生
一、在此之前我并未收到任何案件消息。
本人在山西省人民法院网、也并没有查询到文书编号文书编号:(2024)晋1124执保133号的保全文书。之前也没收到任何诉讼文件,就随意冻结本人微信。
本人在微信冻结的第二日已于法院给的联系电话沟通协商还款达成一致于2024年7月16日转账1700元为第一笔还款,剩余款项每月分期还款,现在又以第一次还款太少不予办理拒绝沟通
二、本人与所谓的第三方债权方未有任何经济纠纷,也从未收到任何所谓债权方的转让通知书或者其他告知,此次执保严重影响我的个人生活,请求法院立马解除对本人的执保,且希望贵院在办公作业上务必仔细用心,切勿与某些公司相勾结。
本人目前为止没有在山西省人民法院查询到关于本人案件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人户籍地是甘肃省,无论是住所地还是经常居住地,均不在山西。
综上所述。无论是遵循经常居住地管辖原则,还是按照住所地管辖原则,临县人民法院对本案均不具备管辖权。请贵院解除我的微信支付限制!
处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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