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7-20
涉及单位:临县春风科技有限公司
地区: 山西省,吕梁市,临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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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7-20
涉及单位:临县春风科技有限公司
地区: 山西省,吕梁市,临县
本人于2024年6月12号上午10点36分收到微信支付账户限制通知,随后在微信客服查询到内容如下,根据法律规定及有权机关的要求,现对你的微信支付账户限制了支付功能。如有疑问请联系执法机关咨询,执法机关:山西省临县人民法院,文书编号(2024)晋1124执保157号,联系电话0358_8327182 0358_8327183,0358_8327184。
1、多次联系法院电话才接通,经询问才得知是因网络贷款合同纠纷,但是问具体事件,临县人民法院无法给出确切的答复,原告是“山西省临县春风科技有限公司”。但是经核实本人并未向“山西省临县春风科技有限公司”申请过任何贷款;且未收到债权转让给该公司的任何通知,本人实属不知情
2、原告“山西省临县春风科技有限公司”经营范围并不涉及金融贷款及相关金融业务资质,故怀疑存在非法经验和恶意起诉情况。
3、本人在山西省人民法院网、也没有查询到文书编号:(2024)晋1124执保157号保全文书。之前也没收到任何诉讼文件,就随意冻结本人微信,本人日常生活开销以及看病吃药全部离不开微信,此次冻结已经严重影响到本人日常生活,希望有关部门能核实调查,解除本人微信账号的冻结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人无论是住所地还是户籍所在地,均不在山西。
综上所述。无论是遵循经常居住地管辖原则,还是按照住所地管辖原则,临县人民法院对本案均不具备管辖权。请贵院解除我的微信支付限制!
处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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