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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地执行限制微信账户使用

时间:2024-07-19

涉及单位:内蒙古自治区察哈尔右翼后旗人民法院

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

本人于2024年9月19日上午10:22分收到微信支付发来的通知,告知我的微信账户被限制使用,执法机关为内蒙古自治区察哈尔右翼后旗人民法院,文书编号(2024)内0928执保190号,联系电话0474-2328557,按该号码回拨,接线人员没有给出任何相关诉讼文书或裁决文书,而是叫我等待内1小时有“专人”联系。

后来接到0474-2328559的来电,对方自称法院调解人员,对于我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官网没有查到任何关于本人的执行记录的说法给出了很牵强的解释,且最后任然没拿出任何有效证据(如诉讼文书或裁决文书等),只是口头上表述等,然后拒绝解封。

综上所述,在我本人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该院异地限制我的微信账户,且我本人从来没有涉足内蒙古地区,长住四川,法律规定资产保全应在被保全资产被申请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该院行为与正规程序完全不符。

眼下我所有资金都在微信零钱,该院在没有调查清楚的情况下现在限制支付使用已经严重影响我的生活,可以说寸步难行。如果调查清楚该院就该知道我名下银行卡内没有资金,正规限制行为也是限额而不是冻结!

请贵院立即撤销对我微信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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