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7-19
涉及单位:泸溪县交通运输局
地区: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泸溪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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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7-19
涉及单位:泸溪县交通运输局
地区: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泸溪县
投诉举报控告、申请监督
信仿书
诉求
1、请求有权处理(纪委监察)机关依法追究泸溪县交通运输局及其工作人员在对我申请行政许可所作出的行政决定中违法违规责任。
2、督促泸溪县交通运输局依法依规做出行政决定,杜绝对我行政许可申请所作出的决定,再次被有权处理机关判决无效、撤销或者违法。
述求缘由
我杨小英(身份证号43312219750704****)是沅江社区至城北社区客运经营者。泸溪县交通运输局对我延续经营行政许可申请审批所作行政决定中,其中有2次己经被有权处理机关撤销,其它所作的行政决定,我认为没有法律依据,所以我已申请行政复议及起诉。
1、2021年12月31日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到期,申请延续经营,交通局不予处理。 我们到县信仿办信仿,2022年6月交通局作出不同意延续经营信仿意见。 我们不服,申请复查,2022年7月州交通局作出支持县交通局信仿意见。 我们不服申请复核,2022年9月省交通厅撤销州交通局复查意见书,之后州交通局责令县交通局重新作出行政决定。
2、2022年10月31日我们再次提出延续经营申请,11月7日,交通局作出不予许可决定。我不服决定意见,提起诉讼,2024年5月15日吉首市人民法院作出(2023)湘3101行初36号判决,责令交通局对于我的申请,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3、2021年12月31日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到期,申请延续经营,泸溪县交通运输局违法违规行政,至今对我申请换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申请没有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我申请延续经营不应重新申请道路客运经营(初次及新增)行政许可及道路客运班线经营期限到期延续经营许可,而交通局作出不予(道路客运经营(初次及新增)行政许可及道路客运班线经营期限到期延续经营许可)交通行政许可决定。
交通局严重侵害我的合法权益,所以信访。
交通局违法违规的事实:
1、对于我2021年12月23日提交的符合法定条件的延续经营申请不予受理。所以到县信访,到州交通局复查,到最终省交通厅复核,撤销信访意见。重新受理我的行政许可申请。
2、交通局对我的申请所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被吉首市人民法院依法撤销。
交通局违法违规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七十二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七)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2、《交通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及责任追究规定》第十三条 交通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或者其上级交通主管部门或者监察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交通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交通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3、巜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 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决策、行政执法和其他行政行为过程中,因工作人员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行政行为违法且产生危害后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追究责任:
(一)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
(六)行政执法行为违法,被确认无效、撤销、确认违法的;
证据:
1、申请书、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省交通厅信仿复核意见书、州交通局信仿事项转办单(证明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
2、判决书(证明交通局不予交通行政许可行政行为未依法说明理由并被撤销)
信仿人:杨小英15107425073
2024年 月 日
处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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