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7-16
涉及单位:商洛市交警支队科技,法治科
地区: 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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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7-16
涉及单位:商洛市交警支队科技,法治科
地区: 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
陕西商洛市交警支队领导:我是车主:钟文峰与2018年4月22日16:13分高交大队采集的小型机动车“陕AL8X02”涉嫌违法变造号牌行为,因两张取证违法图片违法信息缺少违法代码,违法行为,不符合公安部交管局2014年颁布2019年修订的图像取证技术规范3.6.1条要求证据图片应叠加违法代码,违法行为。图像中设备编号:611000100115与系统的设备编号:而无任何数字编号不一致,根据交管局颁布的道路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运行维护规范编号规则实施:要求设备编号标准用18位数字分三层表述道路交通技术监控设备编号,一条违法不是由一套设备采集的,根据相关规定是不允许这样取证的。致电;商洛市交警支队高交大队091 4-2383344大队值班室大队核查后回复:需我联系支队法制科技部门(联系多次未接电话)鉴于交警大队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所采集的信息存在不规范,本次诉求的事实和理由,及依据的法律法规,在书面材料中已经阐述的非常清楚,交通技术监控设备在参与道路交通建设中作用巨大,尤其表现在非现场交通违法方面,电子监控设备收集的电子数据在论证违法事实时,是将作为原始证据使用的,因此无论基于技术层面,还是基于法律层面,设备的管理与使用者理应恪守操作规范和行业标准,不短斤不少两,做到合理合法合规,只有这样,才会进一步提升国家行政机关的公信力。
处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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