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7-15
涉及单位:衡阳伍雅教育服务有限公司
地区: 湖南省,衡阳市,衡东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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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7-15
涉及单位:衡阳伍雅教育服务有限公司
地区: 湖南省,衡阳市,衡东县
衡阳伍雅公司非法办学,并涉嫌诈骗的举报
衡阳伍雅教育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伍雅公司”)质疑为一家涉嫌诈骗公司,在衡郡高级中学诉讼其公司的过程中,伍雅公司非但不正视问题,反而采取了一系列不正当手段,煽动他人抵制衡郡,实施欺骗手段发布虚假言论,制造社会舆情,绑架政府、制造社会压力。最恶劣的是买通不明真相的家长和老师到法院干扰司法,导致法院一直没有判决,上级主管部门也没有对其违法办学行为进行制止。
一、衡阳市衡郡高级中学的公开诉求:
诉求1.衡郡高级中学的举办者和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均为李彦军,股东包括李彦军及其夫人赵谷芝女士。在发现承包方伍雅公司存在违规违法办学行为后,学校已提出终止合作并撤销了所有相关授权。学校还分别于2024年2月21日和4月25日在《衡阳日报》和《湖南日报》上刊登了作废声明,宣布相关公章和法人私章作废。然而,伍雅公司对此置若罔闻,继续非法经营衡郡高级中学。学校恳请上级部门和公安机关依法查处,制止其违法经营行为。
诉求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三十八条明确规定:
“民办学校收取的费用应当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改善办学条件和保障教职工待遇。”但在伍雅公司经营期间,该公司未经衡郡高级中学授权,便非法将学生的学费和生活费借支给其他公司,或以购买服务等方式变相转移,金额高达数千万元。此举导致学校陷入困境,无法正常运营。学校举办者李彦军先生已以学校名义向县公安局报案,但被告知属民事纠纷不予立案。这明显是对非法使用学校资金的纵容。学校恳请公安机关和相关部门依法立案查处伍雅公司,涉嫌诈骗等违法行为,确保其受到应有的法律制裁。
诉求3.郡高级中学与伍雅公司签订的合作办学合同存在严重违法问
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第七项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八)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同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明确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和追责。衡郡高级中学的举办人(股东)和法人(董事长)李彦军和夫人赵谷芝女士(股东)多次向上级部门反映要求整改,不允许伍雅公司再非法经营,可一直得不到有关部门的依法处理。无奈之下向法院对伍雅公司提起诉讼合同无效,向法院诉讼其实就是一种民事经济赔偿官司。违反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行为,相关审批管理部门应及时对伍雅公司和衡郡高中进行行政处分责令限期改正和处罚。可相关部门担心伍雅公司煽动老师辞职、发动不明真相的家长上访、制造舆情。在法院判决之前则要求维持现状,继续让伍雅公司非法经营。将我们学校法人代表和举办人、股东的呼声就无动于衷。现在正是高一招生录取之际,关系到学校的生存发展。我们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纠正非法办学的行动得不到支持,公理何在?请求上级部门依法查处,制止伍雅公司违法经营学校的行为,不得让其进行招生录取,应当由学校进行高一的招生录取。
诉求4.伍雅公司利用在公众号发布虚假广告,涉嫌招生诈骗。
2024年6月24日、25日、26日,衡阳伍雅公司在微信公众号上发布虚假广告《湖南五雅教育集团衡郡中学2024年高复招生简章》在朋友圈和衡郡高中的家长群,此行为严重侵犯了衡郡高级中学的名誉权。衡郡高中一直是一个独立的法人单位,不是他们湖南五雅教育集团旗下的一个学校。衡阳伍雅公司发布虚假广告宣传进行招生诈骗,相关部门应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的第三项进行追其法律责任。
二、衡阳伍雅公司违法违规的事实依据如下:
(一)陈文旭等人借他人公司和学校之名行诈签得合同。
2022年2月10日陈文旭和彭超民虚借湖南五雅教育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五雅”)和长郡中学之名进驻衡东,实际上,当时陈彭两人既不是湖南五雅的股东,也没有授权,更不是法人。他们与湖南五雅公司狼狈为奸,借其公司之名,骗取衡郡高级中学创办人(法人)李彦军的信任签订合作办学合同,再进行下一步“空手套白狼”的阴谋。
(二)签订合同之时耍弄阴谋诡计。
陈彭在合同中补注乙方湖南五雅教育有限公司是暂定名,这其中暗藏不易察觉的险恶用心,蓄谋以后更名成立另家空壳公司。
(三)骗取印章另成衡阳伍雅教育有限公司,违法签订合同。
陈彭以便于学校教学经营管理为由,骗取衡郡高级中学5枚公章和法人李彦军私章,之后于2022年3月21日注册成立隶属于衡郡的衡阳伍雅教育有限公司,公司经营范围为针纺织品销售;日用百货销售;服装服饰批发;文具用品零售;食品销售。再于2022年4月18日以衡阳伍雅教育有限公司之名与衡郡高级中学重新签订了合作办学合同。伍雅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第七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37条。伍雅根本无权经营教育教学,已经构成了典型的无证经营、违法办学,合同自然也是无法律效果,其行为属于非法办学,上级职能部门应当及时制止伍雅公司其违法经营学校的行为。
(四)骗取衡郡担保,擅自转移学校巨资。
伍雅陈文旭和彭超民犯罪团伙毫无经济实力,早就预谋“空手套白狼”,骗取衡郡利益,掏空衡郡。
1.骗担抵押贷款800万元。合同规定衡五在2022年9月15日之前,先交2000万押金给衡郡,3年后再逐年抵扣租金。可陈彭团伙根本无钱交押金,提出用衡郡收费权抵押贷款800万元作押金。衡郡法人李彦军当时就感到十分荒谬悖理,坚决反对,哪有用自己的资产替他人当保贷来的款当作他人应交自己的押金的?但招生开学在即,为了学生和衡东教育,李彦军还是签字贷款800万元给伍雅,再作为伍雅给衡郡的办学保证金。
2.非法借支、购买服务等方式转移学生学费和生活费达3150万元到其伍雅公司,部分资金变向转到学校作其办学保证金,学校开据收条给伍雅公司,其实这种行为也是一种侵占学校资金罪。违规用与我校签订的办学合作向衡东农商银行以学校收费性抵押借贷2300万元。自2022年9月至2023年12月期间,衡伍擅自将学费和杂费共计近3150万元转移至其公司账户。我校2023年12月26日向县公安局报案,经公安机关查出才知道伍雅通过合同抵押违规贷款获取了2300万,公安和衡郡追责伍雅公司时,伍雅账号已经是一个空头帐号,资金其本上全部转移只剩26.17万元,导致教师工资和学生生活费等教育教学开支无法保障,在衡郡的迫切要求下,公安机关追回了1000万元,否则,将造成学校不能运转,严重损害了学校的利益。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追责其非法使用和变向转移侵占学校资金的违法行为。
(五)对抗司法,勾结黑恶,煽动舆情,破坏社会安定。
对伍雅公司的违法行为,衡郡高中于2024年3月1日向人民法院正式提出合同无效的诉讼。在诉讼过程中,伍雅公司非但不正视问题,反而采取了一系列不正当手段,煽动他人抵制衡郡,制造社会舆情,实施欺骗手段发布虚假言论,让不明真相的家长混淆视听。如:说是剑桥与衡郡办学权之争,其实衡郡高中和剑桥二个学校都是李彦军董事长创办,不存在有剑桥与衡郡办学权之争。散布诸如《关于家长忧心衡郡撤资的声明》《拒绝剑桥,给衡东教育一片希望》等不实言论,颠倒黑白、造谣中伤、煽风点火、绑架政府、制造舆情压力。最恶劣的是买通不明真相的群众,到法院干扰司法。导致法院一直没有判决,上级审批主管部门也没有对其违法办学行为进行制止。
说明:因材料太多已发至邮箱ts@voc.com.cn
衡阳市衡郡高级中学有限公司
2024年7月15日
处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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