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7-15
涉及单位:株洲人保财险分公司,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法官陈柯,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罗慧虹?
地区: 湖南省,省本级,省本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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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7-15
涉及单位:株洲人保财险分公司,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法官陈柯,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罗慧虹?
地区: 湖南省,省本级,省本级
株洲荷塘区人民法院陈柯法官在审理案号(2023)湘0202民初3715号案中,以权压法,枉法裁判,涉嫌渎职,原告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到株洲中院。株洲市中院罗慧虹在审理同一案件,案号(2024)湘02民终1050号案中,照样以权压法,枉法裁判,严重渎职。
袁跃林诉株洲人保财险公司的保险纠纷一案,经过二次开庭,原告袁跃林向法院递交的证据,具有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他们没对原告的证据组合,对本案的发展时间顺序查证,更没有听取原告的庭审辩论,原告庭审每次开口说话,总被他们打断,造成他们对本案的事实认定不清,案件原由搞错,然而他们采用无限扩大自由裁量解释权的方式,张显他们法官的权力,以权压法,作出枉法裁判,原告的证据在法庭上缕缕不被他们采信。被告公司辩称的网络信息,却被他们无比的确认。
陈柯、罗慧虹审理的本案是不是在办人情案,请求领导查实,请求湖南省高院对本案究错。给受害人公平公正,保护消费者权益,维护社会良性发展。
本案的缘由:
衡阳万鹏物流以高薪招聘货运司机为由,于2023年2月2日,骗袁跃林到万鹏物流承租案涉车辆,物流公司把案涉车辆登记在承租人袁跃林个人信息下,然后万鹏物流勾结株洲人保财险公司,故意收藏车辆购车发票,隐瞒真相,通过株洲人保财险随意对案涉车辆估价,给一台发票价格只有87100元的案涉车辆,通过投保的方式让车辆秒变145000元投保。目的是2个。
目的一:株洲人保财险故意过高估价车险金额,欺诈受害人袁跃林的投保费。
目的二:株洲人保财险业务员伙同物流,利用保险公司保单上的虚假车损金额,误导受害者袁跃林,让袁跃林相信案涉车辆价格是145000元,万鹏物流首付25100元,骗袁跃林以个人信息在银行为万鹏物流办理119900元的车贷款合同,从中诈骗受害人的车贷款共计119900元减去87100元等于32800元。
当物流公司诈骗受害人袁跃林贷款到账后,物流公司就跑路了,原告才知道被骗,后来原告通过银行汇款线索查询到车辆的实价确实只有87100元,原告多次向衡阳公安报案,经警方查明,衡阳公案于2024年5月20日确定万鹏物流的诈骗案定为刑事案件。物流公司的诈骗与株洲人保财险公司有直接关联。
原告陈述本案的缘由属实,如有虚假,愿承担法律后果,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足。跪求领导重视本案,对本案调查,依法依规给受害人公平公正。
此致:敬礼
投诉人:袁跃林
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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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2月29日,您以保险合同纠纷为由向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案号: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2023)湘0202民初3715号】,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经过开庭审理后,判决驳回您的全部诉讼请求。因不服该院判决,您上诉于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湘02民终1050号】,诉请改判支持您的全部诉求。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后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并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根据一审、二审判决书对事实的认定和分析,您与株洲人保订立的保险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内容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合法有效;株洲人保的承保符合保险条款及行业规定。
综上,您与株洲人保的保险合同纠纷,您已经通过诉讼的方式进行“维权”,同时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作出的生效判决。
上述判决作出之后,是否选择息诉属于您对个人权利的支配,无论您选择何种方式,均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合法维权。但是您频繁联系株洲人保的工作人员,已经严重影响了工作人员的正常工作秩序。频繁通过电话投诉渠道反映问题时,陈述不实信息,并声称要采取上访、向公众曝光、报公安等手段来处理此事,已经影响到到株洲人保商誉。
希望您尊重法院判决,采取合法合理的维权措施,如您坚持对外发表、扩散针对株洲人保的不实言论,株洲人保有权依法根据权益的受损情况,采取维权措施,维护公司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