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7-15
涉及单位:山西省临县人民法院
地区: 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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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7-15
涉及单位:山西省临县人民法院
地区: 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
本人在2024年7月11号10:26分收到微信被支付限制、随后在微信客服查询到内容如下:“依据法律法规及有权机关的要求,现对你的微信支付账户限制了支付功能。如有疑问请联系执法机关咨询。执法机关:山西省临县人民法院,文书编号:(2024)晋1124执保126号,联系电话0358-8327181 一,多次联系法院才接通、给我一个电话4001580200,打过去经询问得知是因为网络贷款合同纠纷、原告是“吕梁瑞泓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但经核实本人并未向“吕梁瑞泓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过任何贷款、且未收到债权转让给该公司的任何通知、本人实属不知情:未经过我本人同意签字的情况下,将债权转让给第三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二、原告“吕梁瑞泓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经营范围并不涉及金融贷款及相关金融业务资质,故怀疑存在非法经营和恶意起诉情况。
三、本人在山西省人民法院网也没有查询到文书编号:(2024)晋1124执保126号保全文书。之前也没有收到任何诉讼文件、就随意冻结本人微信。本人目前为止没有在山西省人民法院查询到关于本人案件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民事诉讼,由被告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人户籍地湖南、无论住所地还是户籍地、均不在山西。 综上所述。无论是遵循经常居住地管辖权原则,还是按照住所地管辖原则、临县人民法院对本案均不具备管辖权。请贵院解除我的微信支付限制!
处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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