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7-14
涉及单位:怀化市鹤城法院法官张文香
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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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7-14
涉及单位:怀化市鹤城法院法官张文香
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
本人罗正午,身份证号码432524198412264114、因爱人曾小凤于2018年7月3日在湖南省怀化市中医医院生育女儿罗语悦时,因医方在没有告知全麻药物舒芬太尼3ML会影响新生儿窒息后遗症,没有征得家属签字同意使用全麻以至于造成我女儿新生窒息并由于严重不负责隐瞒新生儿窒息而错过了最佳治疗机会以致终身不愈,使用全麻药物舒芬太尼前入院记录、病程记录、影像检查产妇和胎儿完全正常。刚出生出生医院隐瞒全麻药物并发症,出生后第4天由于小儿口唇发绀,我强烈要求通过影像①DR检查证实:双肺纹理增多,两肺中内带沿纹理见少许小点片状模糊影,影像②CT检查证实:双侧脑白质内散再密度略减低,窒息缺血缺氧性脑病。后经怀化市第一人民医院、怀化市妇幼保健医院、湖南省儿童医院,天津儿童医院、北京儿童医院、北京协和医院均证实为出生时新生儿窒息。根据《舒芬太尼说明书》证实不良反应为所致。
为了给女儿讨回公道,我们将怀化中医医院起诉至怀化鹤城区法院,案号2020湘1202民初3668号,主审法官张文香在庭审拍案极力阻止本人质证,阻止向中华医学会申请重新鉴定从而到达保护医院为目的,故意颠倒黑白袒护医方过错,对我提供证明院方医疗过错的证据置若罔闻,最终做出枉法裁判,由于张文香的枉法裁判,不仅损害了司法形象,也使我们整个家庭因出生到现在治疗患儿的病六年多时间饱受打击,请求中央纪检监察正本清源,为民做主。
告状人:罗正午
联系电话:13607459988
2024年6月17日
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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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
您好,您的网贴我们已知悉,并及时对案件情况进行了核实。据了解:
该案系原告罗语悦诉被告怀化市中医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就发生医疗损害与被告协商赔偿无果,后鹤城区卫生健康局委托怀化市医学会对原告医案于2019年4月29日出具的怀医鉴[2019]16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认定医方选择在全麻下行子宫下段剖宫产术+阑尾切除术,手术及时,手术方式选择正确。本医案不构成医疗事故。
原告罗语悦的法定代理人对该鉴定书不服,向鹤城区卫生健康局提出再次鉴定申请,2020年1月14日,湖南省医学会对原告医案出具湘医鉴[2019]40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认定患儿目前损害后果与其自身疾病因素有主要因果关系,与医方过错有次要因果关系,分析如下: (一)医方对产妇“妊娠合并急性阑尾炎”的处理正确及时。产妇因停经9月,下腹胀痛1天,入住医方。医方积极完善了血常规、B超等相关检查,并根据病情及时施行子宫下段再次剖宫产术+阑尾切除术。麻醉及手术方式选择均正确,操作规范。(二)、患儿目前损害后果与其自身因素有主要因果关系。本病例系妊娠合并急性阑尾炎,属高危新生儿。高危新生儿较正常新生儿更加容易发生危重性疾病。患儿发生肺炎主要与其自身免疫、环境等多种因素相关。(三)医方的过错是产科对患儿的病情观察和监护不到位。本例患儿为高危新生儿,按原则需要密切观察和监护。在患儿出生后4天内,对于高危新生儿,产科未请儿科会诊,造成病情观察和监护欠到位,新生儿肺炎处置有一定程度的延迟。患儿转入新生儿科后,处置正确,符合医疗常规。医方的过错与患儿目前损害后果有次要因果关系。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2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36条和《医疗事故分级标准》,本案构成三级丙等医疗事故,医方负次要责任。
2020年2月25日,怀化市医调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委托湖南省人民医院司法鉴定中心对罗语悦的伤残等级进行鉴定,因委托事项超出该司法鉴定业务范围,该鉴定中心不予受理。
2020年6月4日,怀化市医调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委托湖南芙蓉司法鉴定中心对罗语悦的伤残等级进行鉴定,因罗语悦患缺血缺氧性脑病导致发育迟滞,目前残情尚未达到临床的稳定,后续治疗经费无法估算,需待大脑发育接近成人8岁以后才予以受理。湖南芙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了不予受理通知书。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湖南省医学会对涉案医疗事故争议作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为本病例属于三级丙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次要责任。根据本案事实及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的分析意见及结论,法院确定被告怀化市中医医院对原告因本次医疗损害而产生的损失承担30%的赔偿责任。原告在诉讼中向法院申请报经湖南省卫健委或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向中华医学会申请鉴定,但原告在诉讼中并未提交新证据证明湖南省医学会所作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存在错误,也未提交证据证明湖南省医学会在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过程中存在鉴定程序违法,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原告的再次鉴定申请,法院不予支持。
2020年9月24日经鹤城法院一审判决后,原告不服上诉至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后经二审审理裁定维持原判。
鹤城区人民法院
2024年8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