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7-14
涉及单位:湖北省神农架林区法院
地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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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7-14
涉及单位:湖北省神农架林区法院
地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
本人于2024年6月24日10时47分接到微信支付通知依据法律规定及有权机关的要求,当前账户零钱已被限制使用。执法机关:湖北省神农架林区人民法院;文书编号:(2024)鄂9021财保14号;联系电话:07193300051 。微信支付账户被限制使用, 未收到任何书面裁定文书,电话,短信通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人住所在安徽省池州市,经常居住池州市,无论是住所还是经常居住地,均不在湖北省神农架林区,湖北省神农架林区人民法院无权对我进行财产保全,并对我微信支付账户限制。1.本人没有收到任何裁决书,也登录了移动微信法院小程序,我的文书,我的立案拦都没有任何信息,湖北省神农架林区人民法院未核实申请方是否有借款合同/是否合法的情况下,就将本人微信冻结,影响本人正常的生活和工作。
处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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