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7-12
涉及单位:山西省临县人民法院
地区: 山西省,吕梁市,临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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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7-12
涉及单位:山西省临县人民法院
地区: 山西省,吕梁市,临县
本人并未向该公司贷款借钱,本人也从未收到债权转让给该公司的任何通知,也未经过我本人同意签字的情况下,私自将债权转让给第三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原告“ 山西省临县春风科技有限公司”经营范围并不涉及金融贷款及相关金融业务资质,故怀疑存在非法经验和恶意起诉情况。
二、本人在山西省人民法院网、也没有查询到文书编号:文书编号:(2024)晋1124执保152号。之前也没收到任何诉讼文件,就随意冻结本人微信。本人目前为止没有在山西省人民法院查询到关于本人案件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人户籍地居住地是湖南,无论是住所地还是户籍所在地,均不在山西省。
三、原告“山西省临县春风科技有限公司"经营范围并不涉及金融贷款及相关金融业务资质,故怀疑存在非法经营和恶意起诉情况。
四、该法院不具备管辖权。
五、该法院是否审核原告公司提交的资料申请,申请流程资料是否完整。
六、是否有工信部的电子认证服务许可证。
七、网贷债权转让是不是具有合法性真实性。
综上所述,无论是遵循经常居住地管辖原则,还是按照住所地管辖原则,临县人民法院对本案均不具备管辖权。请贵院解除我的微信支付限制!
处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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