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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宁乡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交警违规执法的控告状

时间:2024-07-12

涉及单位:宁乡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宁乡市

关于宁乡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交警违规执法的控告状

控告人:戴向荣,男,1977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宁乡市龙田镇龙田社区西凤北街15号。电话13548742308。

被控告人:宁乡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控告请求:请求依法查处宁乡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交警违规执法问题。

事实与理由:

2020年11月13日14时许,控告人戴向荣驾驶湘A51Q38车辆在宁乡市沙田乡十字路口发生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控告人拔打了报警及保险公司电话,约两小时后,一辆警车到达了事故现场,从警车上下来三名交警及一名工作人员,该工作人员一直在为主处理本次事故,先是询问控告人购买保险情况,然后查看了事故现场,当着在场交警的面说看现场你是全责啊,到时候我跟交警商量一下,对方有全保,把你定个次责,后一辆救援车辆到达了事故现场,救援车辆司机指着湘A51038车辆说,这辆车要不要拖?该工作人员说,要拖,并要求控告人提供车辆钥匙,控告人以为是交警要把车辆拖到交警队进行检测定责,就任由救援车辆拖走了控告人车辆。

但在2020年11月16日处理完事故后,控告人却发现车辆并没有在交警队,而是在宁乡市横市镇一家汽车修理厂。更令人震惊的是,在现场处理事故的那名人员名叫左军明,并不是工作人员,而是该汽车修理厂负责人。控告人当即要求取走车辆,遭到左军明拒绝。控告人在随后十多天时间中,一直在与左军明电话沟通,要求停止侵犯控告人的财产权利,归还被扣押车辆,一直到2020年12月1日,左军明在交警安排下才同意归还被扣车辆(以上事实,在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湘0124民初9403号中,左军明也有陈述)。

控告人认为,宁乡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在处理交通事故过程中,将一名汽车修理厂负责人用警车带到事故处理现场中;任由该汽车修理厂负责人一直在为主处理事故不作制止或说明;任由该汽车修理厂负责人当着交警的面在现场对控告人进行误导和欺骗却一直纵容默许,存在违规违法情形,恳请上级有关部门予以严肃查处。

(附: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湘0124民初94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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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宁乡市公安局 2024-07-24 10:19:42

    戴向荣:
    您好!接到您的留言后,宁乡市公安局交警大队立即核查了此案:2020年11月13日14时41分许,戴向荣驾驶小车在X106线与X210线无灯控交叉路口时,与李俊驾驶的小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无人员受伤的交通事故。
    经查,当天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胡爱保接到指挥中心的派警后,就准备出发,警车刚发动,保险公司指派的现场勘查员左军民与民警联系,称他的车子正在修理厂维修,想搭车去现场。民警现场查明事故双方的车辆状态正常、驾驶证状态正常、车辆均投了交强险、无人员受伤,交警不需要暂扣双方车辆,完成现场勘验取证工作后,就离开现场赶往了另一个事故现场,当事双方与查勘员左军民之后的协商行为与民警无关。2020年11月16日,交警依法出具了责任认定书。
    经查,尚未发现民警胡爱保与修理厂人员存在不正当利益关系;交警在处理这起交通事故的过程中,没有违反法律程序。
    宁乡市公安局
    2024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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