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7-11
涉及单位:交通运输部门
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市本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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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随着长沙市机动车保有量越来越大,拥堵加剧、车位难寻,而摩托车,电动车轻便灵活的特点,始终是市民中短途出行首选。
二、城区道路横冲直撞的电动车太多,很多车主无驾照,没有交通安全意识;电动车本身也没有保险,逆行、闯红灯、超速超载比较普遍,出了人身伤亡事故很难善后。长公交发[2020]15号《关于进一步规范电动自行车和电动车登记管理的规定》 第十三条之规定电动车临时号牌有效期统一至 2023 年 3 月 1 日终止。
三、现行的 长公交发【2020】41号《关于市区部分区域道路禁止摩托车通行的公告》(下称《禁摩通告》),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九条第四款规定所做出的对摩托车进入长沙市特定地区做了禁止驶入的限制。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下称“道交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遇有大型群众性活动、大范围施工等情况,需要采取限制交通的措施,或者作出与公众的道路交通活动直接有关的决定,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
建议如下:
多年前实施“禁摩”,初衷是解决飞车党抢夺的治安事件以及无牌无证驾驶摩托车的交通安全隐患。时过境迁,随着国家对违法犯罪的打击,飞车抢夺等事件几近于消失,而车辆的购买使用也在电子互联网技术加持之下变得清晰透明,“禁摩”的理由消失了,然“禁摩”政策仍在执行,而市民的刚性出行需求没有消失,于是衍生了比摩托车更加难管理的电动车,电动车上手难度极低,市民可以无牌无证驾驶电动车。外卖,快递员,小件汽配物流等新的需求催生了电动车野蛮生长,闯红灯,逆行甚至是电池起火自燃等严重威胁群众生命安全。当年无牌无证驾驶摩托车的情况又有了轮回,“禁摩”政策之后有了“限电”,但是“禁摩限电”仍然不能让群众百姓对两轮的需求消失。长公交发[2020]15号第十三条之规定电动车临时号牌有效期统一至 2023 年 3 月 1 日终止。也就是说黄牌超标电动车现在已经不能在路上行驶了,但现在路上行驶的黄牌超标电动车没有消失。据市政府相关工作人员的解释是电动车现在执行的是《湖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该办法规定超标电动车临牌有效期是到2024年3月1日止。试问一年之后,群众对两轮的需求会消失吗?现在绿牌电动自行车上手门槛更低,花几十元就能解除限速,时速能到60-70km/h,一旦出事,非死即伤。而这些超速的电动自行车又何尝不是另一种形式的摩托车呢。历史将迎来下一个轮回,因为群众对两轮的需求是刚性的。
另外随着超标电动车禁行措施强制落地,那么现存的电动车将如何处理呢,有没有合适的报废流程?有没有成熟的电池回收技术?电动车使用者报废电动车的损失又如何弥补?如果以上政策没有落实,强推“限电”只会让这些电动车野蛮流入偏远的农村,那么农村人又有多少无牌无证驾驶摩托车电动车的人呢?交通事故,起火爆炸的情况会去到农村,农村更加偏远,基础救援设施更加短缺,一旦出事,他们的生命财产安全又如何保证?
现如今外卖快递公司不断缩减订单价格,谋取最大利益,送外卖,送快递的人员为了谋生,不得不超长负荷工作,为了准时送达不被扣钱,不惜闯红灯,逆行,又给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了巨大的威胁。没有人愿意主动违法,但是为了生存,他们不得不去做这些将自己的生命置于危险当中的事情。而这些违法骑行的现象,正是我们讨厌摩托电动车的原因。我们不应该只对违法的两轮车辆驾驶员进行处罚,更应该对不符合法律法规,不符合社会价值的企业和公司进行处罚警告,以维护劳动者的权益。
一纸禁摩令,禁了摩托,催生了电动车,证明两轮的刚性需求存在。多年来摩托车的安全教育体系建设的缺失,同时摩托车的驾照又很容易取得,又因为个人对于安全驾驶的理解程度不同,造成摩托车驾驶员驾驶素质参差不齐,给交通安全埋下了隐患。目前电动车在归类为摩托车的范畴,由于“禁摩”的存在,对摩托车的执法有失偏颇,一部分执法者无法分辨出电动车是否属于摩托车,无法理解有效加装和非法改装的法律标准,对摩托车载人载物的要求认知模糊等,而这些模糊的法律概念必然会让不同的人有不同的理解与把握,而将这些模糊的概念作为法律的处罚标准,必然也会使得处罚标准过于模糊,容易造成行政处罚范围扩张的不利局面。我国《道交法》对包含摩托车在内的机动车的非法改装有明确要求,对于摩托车载人载物都有明确的要求,没有超出这些部分的不应过度处罚。另外由于执法者认知模糊,在执法过程中会选择性执法,例如在禁区内对燃油摩托车采用不规范拦停(如对正常行驶的驾驶员喷辣椒水,在十字路口中间截停正常行驶的摩托车,在环线上截停正常行驶的摩托车等),但是对于电动摩托却视而不见,激化警民矛盾,有些不服处罚的驾驶员甚至会闯卡,给社会带来新的风险,危害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用国家权力直接干预公民日常对于交通工具的选择,明显是有过度干预之嫌。国家没有禁售摩托车,那么摩托车就有上路的理由。法律可以代表人民的意志,法律没有禁止摩托车上路,则摩托车应当予以在市区内通行。又由于电动车和燃油摩托车统统属于摩托车,针对燃油摩托车的禁止通行规定应当予以废止。
具体废除“禁摩”通告理由如下:
1、 长沙市现行的《禁摩通告》,依据的是《道交法》第三十九条第四款规定所做出的,限制交通的措施都附有具体条件及情况,应根据当时当地的交通流量情况而定,作出的限制措施也具有临时性特征,当高峰期结束后应解除限制、予以恢复。而《禁摩通告》对《道路交法》进行扩大解释,超越了自身法律位阶权限,以此作出了一项长期的、针对性的“禁摩”政策,这显然是不合法的。
2、依照《道交法》第八条第五款规定,摩托车属于机动车的一种,必须依法登记后方可上路行驶。这种“登记”具有行政许可属性,又具有行政确认的属性。因此,已登记的摩托车是依据《行政许可法》准许上路的机动车。因此《禁摩通告》与《行政许可法》相抵触。
3、“禁摩”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障法》。各级地方政府没有禁止摩托车的买卖,也没有对摩托车产业的生产者、销售者进行限制生产、禁止销售,却仅对消费者限制使用。部分消费者也因该限制而放弃购买摩托车,这在一定意义上侵害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
4、摩托车同样作为机动车却得到差别对待。众所周知,机动车均会产生交通安全和交通污染等外部性问题,所有交通参与者包括不限于行人、两轮电动车也都会产生交通违法和交通安全性问题,那么行政机关又是依据什么理由,仅仅选择摩托车作为唯一的限制对象呢?针对综合性问题应该采取综合性措施加以宏观调控,把责任全部归于摩托车,这是明显的差别对待。我们的交、巡警都有摩托车,日常穿梭巡逻,一方面肯定了摩托车轻便灵活的特点,另一方面却又以易造成拥堵为由禁止市民骑行,这本身就是非常不公平的做法,群众意见较大。另外,摩托车与汽车一样需要缴税上牌考证,与汽车一样承担着相同的义务,但却不能同汽车一样使用城市道路资源,“平等”何在,公平何在。故“禁摩”政策不符合行政法平等原则。
5、摩托车同汽车一样,毫无疑问属于公民个人财产,但是行政机关声称为了公共利益禁止其使用,即使用权已然丧失。摩托车作为一种交通工具,最大的功能就是在其使用权,对其使用权的限制也侵犯了其占有处分的权利,极大地侵害了公民的财产权。
6、《禁摩通告》属于地方行政规范,用行政规范的内容对“闯禁”的摩托车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处罚,显然对法律地位进行了混淆,法律的位阶大于地方行政法规,法律没有禁止摩托车通行,行政规范自然没有进行处罚的合法理由。
综上,《禁摩通告》不仅不合法,还侵害了公民的合法权利,更容易出现滥权,滋生腐败。《禁摩通告》不仅没能规范城市交通秩序,反而使得交通更加混乱和无序,还出现了大量反对声音。一个政策的出台一直伴随着争议和反对,那么政策的落地更加应该慎重。否则就是人民输掉自由选择交通工具的权利,执法者疲于奔命输掉有效管理交通的能力,政府强制推行政策输掉公信力的三输局面。望领导予以重视,对《禁摩通告》予以废除,并尽快研究两轮安全体系的建设,尽最大可能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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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
您好,留言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目前,根据《关于市区部分区域道路禁止摩托车通行的公告》规定,从2020年4月30日起,长沙市采取区域性24小时禁摩,区域集中在中心城区。
当前全国已有约170个城市在城区全时段“禁摩”,部分城市禁摩区域远大于长沙,且逐年扩大范围。摩托车具有稳定性差的特点,且部分驾驶员还存在“飙车”、“炸街”、“乱插”等危险驾驶的违法行为,是引发交通事故的主要车种,极易导致人员伤亡,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带来损害。
2023年12月20日,长沙公安交警已在全市启动“天眼行动”,严查严管驾驶电动自行车闯红灯、逆向行驶、不戴安全头盔等重点交通违法行为。
长沙交警将持续加大电动车交通违法打击力度,针对交通违法次数多、频率高的车辆以及交通违法人员,长沙公安交警将精准查处,通过媒体加大曝光力度并开展联合行动。单位工作人员、学生多次交通违法的,由单位、学校加强教育、劝诫;社区居民多次交通违法的,由公安派出所、交警开展“敲门行动”,进行上门宣教;快递、外卖等从业人员多次交通违法的,实行限制接单等联合惩戒措施。
目前长沙城区鼓励市民优先选择公共交通、绿色交通出行。现阶段长沙城区暂不会对摩托车解禁。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理解和支持。
长沙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2024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