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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人保财险公司骗司机车辆保险费

时间:2024-07-09

涉及单位: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株洲保险分公司。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法官陈柯。株洲市中级法院法官罗慧虹。

地区: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

2023年2月2号,株洲人保财险公司勾结衡阳万鹏物流,收藏袁跃林的购车发票,隐瞒车辆实际购车发价格,株洲人保财险公司随意对袁跃林的车辆定价投保,袁跃林的车实际购车发票价和长沙银行电子汇款金额都是87100元,在株洲人保财险公司的保单上,让袁跃林的车秒变成了145000元,高出实际价格57900元。

株洲人保财险这一操作,其目的有2个。

目的一:株洲人保财险帮助万鹏物流提供虚假车辆信息,诱导受害人袁跃林在万鹏物流高价贷款购车,贷款金额是119900元,为万鹏物流诈骗袁跃林的车贷款32800提供帮助,从中获取分红。

株洲人保财险公司故意提高车辆投保车损险金额,开出高价保险费,诈骗袁跃林车的保险费1300元。

有事实和证据证明,株洲人保财险公司诈骗我的事实依据,袁跃林向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起诉,然而保险公司得知本案法官是陈柯时,要请陈柯在株洲保险公司密谈,然而在荷塘区人民法院陈柯法官的枉法裁判之下,陈柯无比采信被告公司(株洲保险)证言,被告株洲人保财险公司仅凭一个虚假的网络查询的车辆指导价为17万元,就盖过了原告袁跃林提供的所有证据效力(袁跃林的证据有,购车发票,长沙银行电子汇款凭证,株洲保险公司的保单,袁跃林交纳保费的微信支付凭证,公安的《立案决定书》)等,足以说明受害人保财险公司和物流诈骗,然而陈柯对本案作出的枉法裁判,硬生生的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法律的公平公正被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法官陈柯无尽的践踏,让原告无法申张公平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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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人保财险株洲市分公司 2024-07-11 18:21:15

    2023年12月29日,您以保险合同纠纷为由向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案号: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2023)湘0202民初3715号】,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经过开庭审理后,判决驳回您的全部诉讼请求。因不服该院判决,您上诉于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湘02民终1050号】,诉请改判支持您的全部诉求。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后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并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根据一审、二审判决书对事实的认定和分析,您与株洲人保订立的保险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内容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合法有效;株洲人保的承保符合保险条款及行业规定。
    综上,您与株洲人保的保险合同纠纷,您已经通过诉讼的方式进行“维权”,同时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作出的生效判决。
    上述判决作出之后,是否选择息诉属于您对个人权利的支配,无论您选择何种方式,均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合法维权。但是您频繁联系株洲人保的工作人员,已经严重影响了工作人员的正常工作秩序。频繁通过电话投诉渠道反映问题时,陈述不实信息,并声称要采取上访、向公众曝光、报公安等手段来处理此事,已经影响到到株洲人保商誉。
    希望您尊重法院判决,采取合法合理的维权措施,如您坚持对外发表、扩散针对株洲人保的不实言论,株洲人保有权依法根据权益的受损情况,采取维权措施,维护公司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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