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7-07
涉及单位:岳阳楼区法院
地区: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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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岳阳楼区法院7处违法偷偷解冻
外企500万元冻结款的举报信
岳阳市人民检察院:
举报人:岳阳市中豪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豪公司),住址:岳阳楼区巴陵西路18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0077900213XG,法人代表郑女士,系岳阳市政协委员、岳阳市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岳阳市政府招商引资投资人。电话:18570507333。
被举报人:米某,审判法官,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此案审判法官米某,利用职权,故意采用被执行人虚构事实,拒绝履行告知程序,在被执行人拒绝履行、提供财产担保的情况下,擅自将涉案保全财产解冻500万元。造成执行标的价款流失,给中豪公司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事实与理由:中豪公司是岳阳市人民政府于2005年对外招商引资的企业。公司与岳阳楼区枫桥湖街道新胜社区、岳阳市润华置业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于2023年2月20日岳阳楼区法院作出(2023)湘0602民初1419号民事裁定书:冻结新胜社区存款228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当的其他财产。同日,岳阳楼区法院冻结了新胜社区在岳阳楼区自然资源局公产补偿款20229261.08元。岂料,还在二审期间,2023年12月15日,岳阳楼区法院又作出了(2023)湘0602民初1419号之二民事裁定书:解冻新胜社区500万保全资金。岳阳楼区法院此举,涉嫌程序违法、实体违法,适应法律错误。米某法官涉嫌利用职权,徇私舞弊,枉法裁判!
一、程序违法
1、米某法官在解除公司保全的500万元时,既没有通知我这个当事人,也没通知我公司,2023年12月15日就已下达裁定书,我公司从始至终没有收到该裁定书,还是云溪法院(岳阳中院指令执行法院)在2023年12月19日告知后,申请保全人才知道500万元被违法解冻。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被保全人请求对作为争议标的财产解除保全的,须经申请保全人同意”。这是第一处程序违法。
2、米某法官在解除我公司冻结的500万元时,既没有要求对方提供财产担保,也没有履行向我公司送交财产担保书的法定义务。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担保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解除保全的应提供担保,并将担保书副本送交申请执行人”。这是第二处程序违法。
3、我公司在申请复议期间,米某法官违纪、违法解冻划拨我公司冻结的500万元保全资金。这是第三处程序违法。
4、我公司申请复议时,根据有关规定应该更换法官。但复议时仍由米某及其他两个原审判长、审判员三人进行复议。由于米某徇私舞弊,对我公司充满恶意并打压,他们自然而然驳回了我公司的申请复议请求。这是第四处程序违法。
5、针对2023年12月15日,岳阳楼区(2023)年湘0602民初1419号之二民事裁定书多处违法且解冻500万元之事申请了复议,楼区法院于2024年1月10日作出了(2023)年湘0602民初1419号之三民事裁定书:10日内向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申请人(举报人)随即向岳阳中院申请复议,然而,54天后,即2024年3月4日,楼区法院又下达了一份“出尔反尔”的(2023)年湘0602民初1419号之四民事裁定书:将(2023)年湘0602民初1419号之三民事裁定书裁定:“10日内向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更正为:“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实际上,楼区法院早已在没有依法告知申请人的80天前偷偷解冻了。这是第五处程序违法。
二、不审查对方虚构事实,实体违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解除我公司已冻结的500万元应有具体的事实和理由。新胜社区为了达到解冻资金的目的,虚构2022万元用于“市场职工改制”的事实,实际上“此市场职工改制系岳阳市枫桥湖蛋禽批发市场公司早已经注销”。而在2023年12月28日楼区法院组织的听证会上,又将解冻的500万元一会认定为社区大量居民征收补偿款,一会又认定是7份租赁合同领款凭证。但申请人要求提供社保和工资发放与劳动合同配套证据时,新胜社区却无法提供。甚至新胜社区还在听证时所讲:新胜社区下面的企业,劳动合同没有备案是正常的歪理邪说。作为主审法官不调查,不审查事实真相,随意解冻中豪公司保全资产,涉嫌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这是第六处程序违法。
三、适用法律错误
裁定解除保全没有法律依据。岳阳楼区法院在裁定书中适用的法律条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5条:“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该条文与解除保全裁定无任何关联,不是解除财产保全的法律依据。这是第七处程序违法。
综上所述,岳阳楼区法院作出的(2023) 湘0602 民初1419 号之二民事裁定书是严查错误的。既存在程序违法,也存在实体违法,而且适用法律错误。米某法官等利用职权擅自将我公司保全财产非法解冻,涉嫌徇私舞弊,暗箱操作,枉法裁判!
敬请贵单位将案件彻底核查,撤回非法解冻的错误裁定并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民事执行活动法律监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条,《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43条的相关规定;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在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构成枉法裁判罪。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是指下列情形:“1、枉法裁判,造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20 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2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2、徇私情、私利,明知是伪造、变造的证据予以采信,或者故意对应当采信的证据不予采信,或者故意违反法定程序,或者故意错误适用法律而枉法裁判的”,对米某的违法裁定、违法解冻等行为予以审查监督。
举报人:岳阳市中豪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女士
2024年7月7日
附件1: 岳阳楼区人民法院(2023) 湘0602民初1419号民事裁定书
附件2: 岳阳楼区人民法院(2023) 湘0602民初1419号之二民事裁定书
附件3: 岳阳楼区人民法院(2023) 湘0602民初1419号之三民事裁定书
附件4: 岳阳楼区人民法院(2023)湘0602民初1419号之四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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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
您好!您的留言已收悉,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岳阳市中豪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豪公司”)与岳阳市岳阳楼区枫桥湖街道办事处新胜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新胜居委会”)、岳阳市润华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华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30日做出了(2023)湘0602民初141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后,中豪公司、新胜居委会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尚在二审审理中。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中豪公司申请财产保全。2023年2月20日,本院做出(2023)湘0602民初141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新胜居委会银行存款2280万元,冻结被申请人润华公司名下门面,冻结申请人中豪公司名下房产和土地使用权。同日,本院查封了被申请人润华公司名下门面及申请人中豪公司名下房产;冻结新胜居委会在岳阳楼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的公产补偿款20229261.08元。
2023年12月6日,新胜居委会向本院提出解除冻结申请,认为冻结款项中的2022万元用于解决132名蛋禽市场职工改制,涉及民生并提供了蛋禽市场职工解除劳动的相关资料。
2023年12月15日,本院经审查认为,公产补偿冻结款项部分用于职工改制,涉及民生,且经岳阳市岳阳楼区枫桥湖街道办事处确认属实。本案确有解除保全必要,本院做出了(2023)湘0602民初1419号之二民事裁定书,裁定解除对新胜居委会在岳阳市岳阳楼区自然规划局公产补偿款500万元的冻结,并告知不服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的五日内向本院申请。本院作出该裁定后,向岳阳市岳阳楼区自然规划局送达了解除冻结裁定及协助执行通知书。本院于2023年12月19日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了该裁定书。
2023年12月21日,中豪公司向本院申请复议,请求撤销(2023)湘0602民初1419之二号民事裁定书,驳回被申请人新胜居委会解除保全的申请。
2023年12月28日,本院组织双方进行听证,申请人中豪公司陈述如下:1、被申请人新胜居委会提供的蛋禽市场职工解除劳动相关资料未通知申请人质证,申请人对真实性高度怀疑;2、被申请人新胜居委会未提供担保,人民法院裁定解除冻结违反法律规定;3、解除500万元的冻结数额没有依据;4、该裁定书2023年12月15日做出后,人民法院没有及时向申请人送达。综上,申请人认为解除冻结违反程序,请求维持原财产保全措施。被申请人新胜居委会陈述如下:1、原告申请冻结被告名下20229261.08元本身属于超支冻结。其次,原告还冻结了润华公司的两个门面。因此原告申请冻结新胜社区的20229261.08元本身属于超支冻结,新胜社区有权请求法院对超出部分进行解封。2、20229261.08元被冻结后,被告及相关的部门均向岳阳楼区人民法院出具了情况说明,证明被冻结的款项中有部分系拆迁征收补偿款,该款项只是登记在新胜社区名下。3、该款项没有正常发放导致社会不稳定因素,枫桥湖街道向楼区法院专门出具了情况说明,请求解冻部分征收拆迁款。双方当事人陈述后,本院依法对听证进行了审查。
2024年1月10日,本院认为在审理中豪公司与新胜居委会、润华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中,中豪公司主张新胜居委会、润华公司赔偿面积为600平方米的门面,而新胜居委会、润华公司现可交付面积共计为496.85平方米,另被申请人新胜居委会因其开办的岳阳市枫桥湖蛋禽批发市场改制需要资金解决民生,其理由正当。新胜居委会、润华公司愿履行判决内容向中豪公司交付496.85平方米的门面且本院仍财产保全冻结了新胜居委会公产补偿款15229261.08元,并未实际损害中豪公司的合法利益,依法做出(2023)湘0602民初之三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中豪公司的申请复议请求。本院于2024年1月12日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了该裁定书。
本院在做出(2023)湘0602民初之三民事裁定书时,告知可以向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中豪公司向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立案时,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审查认为不应向上级法院申请复议。本院于2024年3月4日做出(2023)湘0602民初1419号之四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2023)湘 0602 民初 1419 号之三民事裁定书第3页第12行表述“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更正为“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2024年3月5日,本院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了该裁定书。
综上,本院在审判过程中的处理均符合法律规定,不存在枉法判决。
感谢您对本院工作的关心与支持。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2024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