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7-03
涉及单位:娄星区人民法院和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地区: 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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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告人:颜斌,男,汉族,1989年1月21日出生,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原百亩乡双林村铁铺组(现石井镇),身份证号码:43250119890121****,联系电话:15115831504
控告人:刘翠,女,汉族,1985年6月8日出生,住址同上,系颜斌之妻,身份证号码:43250119850608****.
被控告: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2012)娄星民一初字第887号审判长朱晓兰。
被控告人: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2016)湘1302民申4号审判长王学军。
被控告人:娄星区人民医院(2018)湘1302民初1164号审判长谭建农。
被控告人: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湘13民终293号审判长陈友红、审判员曾爱东、肖勇。
被控告人:娄星区人民法院执行局长谭鹏。
被控告人:娄星区人民法院执行员周美锋。
请求事项:
1、请求撤销本案错误判决和裁定文书,一审(2021)湘1302民初1881号民事判决书,二审(2022)湘13民终293号民事判决书,依法重新再审。
2、依法追究涉案枉法裁判法官的法律责任。
3、被控告人枉法裁判造成控告人损失应依法赔偿。
4、请求在法定期限内向控告人做出书面答复。
事实与理由:
一、本案事实。
2011年农历5月10日,控告人颜斌与本案被告徐建难、王赛飞就湘K37676后八轮货车一辆签订了《购车协议书》,约定车辆转让价126800元,控告人当即支付现金26800元,余款100000元分两次支付。由控告人出具欠条,在出具欠条之前被告徐建难、王赛飞强烈要求以王水威的名字写欠条,在无奈的情况下,控告人只能按照徐建难、王赛飞的要求向王水威出具一张100000元的欠条,事后控告人将车辆开回家第一次上路运输就被楼底运管查获扣押,并罚款3000元,因徐建难、王赛飞未将车辆道路运输证交给公告人,又不配合控告人转户而导致车辆无法上路运输,只能停在家里,2012年8月23日王水威以控告人借款纠纷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王水威在诉讼中称“2011年6月11日(农历5月10日)被告颜斌已购车缺少资金为由向原告借款10万元,欠款到期后,被告颜斌拒不偿还借款本息……”。根据王水威的诉讼所称控告人向其借款100000元,如此,控告人提出反诉,因控告人没有向王水威借款,徐建难、王赛飞强烈要求将转让车辆余款十万元向王水威出具欠条,并非借款,实际上是徐建难、王赛飞与王水威事先商量好的骗局,因徐建难、王赛飞转让的车辆登记车主是龙付兵的,先是龙付兵转让给徐建难、王赛飞,而徐建难、王赛飞在购买龙付兵车辆时向王水威借款10万元,并且该车辆发生了重大交通事故,徐建难、王赛飞转让给控告人隐瞒事实。导致车辆道路运输证被扣,车辆未过户至徐建难、王赛飞如此循环转让形成徐建难、王赛飞转让的车辆是一种欺诈行为。
二、一审、二审法院被控告人对本案事实认定不清,枉法裁判。
一审法院被控告人朱晓兰,王学军,谭建农,周威,刘瑾嫦在审理本案时,明知控告人提出了反诉,将本案事实陈述清楚了,本案争议的焦点是一件车辆转让合同纠纷,并非借款纠纷,理应合并审理,因为徐建难、王赛飞购车时向王水威借款10万元,然而徐建难、王赛飞又将车辆转让给控告人而骗取控告人向王水威出具欠条,该欠条实际就是车辆转让款的转移,既然一审法院的被控告人作为法官难道对于这一明显事实都认不清楚吗?更重要的一点就是徐建难、王赛飞转让给控告人的车辆是改装车,一审的五位被控告人对于一件简单车辆转让合同纠纷案被演变成借款纠纷案,但是在几份判决书中又述为债权债务概括合同纠纷,既然是概括合同纠纷,起源于车辆转让和债务转移,最终还是车辆转让合同纠纷吗?就应该一并审理,因车辆转让造成控告人不能上路从事运输,造成的后果应由徐建难、王赛飞承担责任。同时王水威的欠款应由徐建难、王赛飞承担偿还责任。退一万步讲,王水威的欠款要控告人承担偿还的话,那么控告人车辆不能上路运输的损失应该由徐建难、王赛飞承担赔偿责任。作为一审法院的被控告人身为法官对这一特定的事实认定不清吗?不是被控告人事实认定不清,而是从中存在某种不可告人的目的,利用审判职能枉法裁判。
二审法院被控告人陈永红在审理上诉案时,又不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不认真审查一审所认定的事实依法作出改判,而是采取一审错判,二审维持原判的错误判决,同样存在枉法裁判。
三、违法执行。
由于被控告人枉法裁判后进入执行程序,在执行开始时,被控告人谭鹏作为原执行局局长作出枉法裁定,执行员周美峰在执行中对涉案车辆不予执行,直接将控告人刘翠的工资全部冻结划扣,还不支付控告人必要的生活费,造成控告人家人生活一度处于困难境地,控告人对违法执行提出异议,被控告人嚣张跋扈,神气十足,利用职权压制控告人,严重违反程序和执行标的。
综上,一件简单的车辆转让合同纠纷,由于一审、二审被控告人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枉法裁判,造成控告人十多年卷入诉讼漩涡,耗时耗力耗材,一件简单明了的车辆转让合同纠纷案,被被控告人故弄玄虚,利用职权弯曲事实,不顾本案事实,被控告人权大于法,枉法裁判,执行程序违法,涉案车辆不予执行,将控告人工资全部冻结划扣,连最基本的生活费都不予支付,十多年诉讼终成为被控告人的笔下败诉,这就是娄底一审、二审的审判,执行的悲换,由于上列被控告人的枉法裁判和违法执行造成控告人经济损失巨大,尤其是在心理和精神上承受的压力更大。对此,特控告前来上级法院,依法对本案重新审理,则成两级法院法官枉法裁判和违法执行造成控告人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并按《法官法》第46条(一)(五)的规定,依法追究其责任。
控告人:颜斌 刘翠
2024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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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2024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