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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阳人民法院、郴州中级人民法院判案不公

时间:2024-07-01

涉及单位:桂阳人民法院 郴州中级人民法院

地区: 湖南省,郴州市,桂阳县

当事人谭水红,女,1995年4月5日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桂阳县四里镇东风村13组,身份证号:43102119950405****,电话:133 3260 2219

被投诉人谭玉平,男,1993年4月22日生,汉族,居民,住住湖南省桂阳县四里镇东塘村5组,身份证号码43102119930422****,电话:1815474****

被投诉人谭桃红,女,身份证号码43102119710822****,电话:1817719****

被投诉人谭珍富,男,身份证号码43282219690324****,电话:

被投诉人谭玉碟,女,身份证号码43102119950724****,电话:

一、事情的经过

谭水红和谭玉平两人2022年经谭玉平叔叔介绍认识,2022年12月对面确认男女朋友关系,2023年年初谭玉平一家人来我家提亲,谈好彩礼12.8万,在2月5日元宵节当天双方亲戚吃饭订下婚事,一开始两家就谈好彩礼是12.8万元,但谭玉平一家以各种理由要求彩礼分批次给付分期付款,第一次给付现金4万,第二次28000,余下的彩礼村里人都在谈论谭玉平一家要看我是否能够怀孕生子,再决定要不要给付,所以谭玉平妈妈说彩礼意思一下就要求先同居且不领证,从这谭玉平一家就留存私心想要保留退婚悔婚的后路,而我家只有一个独生子女,没有意识到对方的险恶用心,对于彩礼的分期要求也没过多的去想,只要两人感情好,那就按谭玉平一家提的要求先同居在一起,同居到8月初谭玉平本人及一家突然坚决要与我分手,并且要追回先前分批次给付的6万块钱,原因是:一嫌弃我是抱养的孩子,二嫌弃我父母亲患有严重疾病,三同居期间没按他们要求怀孕生小孩,四对方有找好下家相亲所以抛弃,谭玉平妈妈谭桃红三言两语就要起诉我们一家,还来家里恐吓我爸妈要抓去坐牢,说她手里有很多录音的证据,法律是会看她的证据,这简直就是典型的骗婚骗奸行为,也因为这突如其来的悔婚我妈妈受到打击中风住院,在我照顾我妈妈的期间,对方将我们三口之家都告上法庭,无端成为被告,这让我身心俱疲,不得不面对同时处理涉诉和母亲入院的巨大麻烦痛苦中,此期间,我还去谭玉平家中商谈和好,都被谭玉平一家子赶了出来,不给水喝不给饭吃,还把其同居期间的个人物品行李都丢了出来(有聊天记录和录音),赶我的事乡里邻居都知道,谭玉平提分手时承诺放弃彩礼,我从始至终都未曾有过悔婚的想法,谭玉平不但背弃诺言,单方面撕毁婚姻契约 还在我妈妈住院困难最需要支持帮助的时候落井下石, 在双方已同居且彩礼有共同开销的情况下,毁人清白后还无赖提出悔婚,现在又通过法律手段追回彩礼,可谓道德败坏,有违公序良俗。谭桃红更是多次在村里诋毁传播我的谣言,要让当地群众亲戚对我的评价极度低下,要我在这片土地都没人敢娶,甚至还发抖音各种辱骂威胁要扒了我的皮……这些对我都造成了严重的精神名誉损害和心灵创伤。(这些都有录音视频) 还请求人民法院判处谭玉平及其家人停止继续侵害我名誉权的行为且公开赔礼道歉并给予赔偿

二、法院审理不公,不考虑受害者意见

一审法官已判定是谭玉平的过错,是谭玉平毁约,是谭玉平家嫌弃我是抱养的孩子,嫌弃我父母亲患有严重疾病,担心是无底洞付出,坚决要把我抛弃,既然是对方毁约在先,是对方以婚约得契约欺骗实行同居,为什么法院整个案件还不考虑我得身体伤害,精神伤害,青春名誉伤害,以及对我家人持续性的间接伤害!一审就认定有同居生活半年,二审法官确判定生活时间较短,在法庭上还驳回我辩护的权利

在2023年8月初谭玉平一家把我赶出来我的母亲就深受打击第二天就到医院一直住院,直到2024年5月去世,从悔婚起诉开始,谭玉平一家都不依不饶的伤害我和我的家人,要置我们于si地,在整个东风大队以及四里镇诽谤造谣辱骂我,她们这些行为周边乡里乡亲无人不晓,农村习俗男方悔婚,破坏女方名誉彩礼都是一分不退,邻居多次劝导劝和,谭玉平妈妈就是不听,还执言宁愿把钱花法院律师都要让我家不好过,所以我一边要照顾家庭,一边还要承受巨大的精神名誉舆论伤害,还要面对从未接触的官司催促,我从小与人为善,一下子面对这么多事,我独自一人承担精力有限,很多事情只能默默忍着,到四月中我妈妈病危回家,我多次电话二审中级法院说明我的情况,能否延迟开庭,但法院都不给我商量的余地,法官把电话直接挂掉,线上开庭都要开,这个节骨眼我也没心思去捣腾准备官司的事,只能事来就对事,二审明明有开庭,判决书上确说二审没有开,二审开庭末尾法官问是否同意调解?我和谭玉平双方都表示愿意调解,但法院都没有尊重我给我们调解,而是直接通知我判决书下来了,判决书上对开庭上的意见依据都没有作解释,中级法院这样审理对受害者实属不公,我有提交针对性证据确不采取,完全不考虑受害方的意见! 二审开庭过程中,更是对我有利有用的依据判决书上是一句都没提,也没参考依据做出解释而是直接判定,更没有真正综合考虑同居半年,对方过错,我的青春名誉损失,精神伤害,以及经济损失,结合农村当地习俗作出公平判决!明明是对方以婚约得方式,存在骗奸行为,为什么得不到法律严惩!我合情合理的追求经济赔偿,精神赔偿,名誉赔偿,青春损失费赔偿,间接赔偿,以及我妈妈因为对方悔婚骗奸行为直接的受到精神打击中风,导致病重死亡的赔偿!这些为什么都不参考听取支持?我家本就是低保家庭,简单朴素,父母无经济来源,发生一系列的问题我已无力支撑,现在更是雪上加霜,如今所有的伤害还都让我一个人来承担承受,难道我这样的家庭弱势群体就不配得到法律的维护保护吗?还是说我们无权无势的基层老百姓就要被欺认栽 ?试问不是我的过错确引发这么多对我极大伤害的事让我如何能服?

况且我还给谭玉平家创造了很多的利益,在此期间,双方一起经营物流公司,在我的努力工作下,公司管理工作水平提升、效益增加,还降低了员工因物流车辆车祸事件导致的超高损失,我还承担了相当多的家务, 这些价值远远超过了给与的彩礼,谭玉平更是在我没有任何过错,在我最好的青春阶段耽误伤害我,给我感情和后续找对象以及精神经济上都造成了严重影响!这些都不是几万彩礼就能衡量的 !同居期间我的青春名誉损失,精神伤害,以及经济损失!这些又谁来给我赔偿!一二审法院判决退还彩礼完全不合理合法,如果谭玉平一家的行为就这样被法律支持认可,那么妇女在没有领证的情况下不仅失去清白之身,还要承受彩礼所带来的经济困难,而违背道德的一方却可以恣意妄为,继续实施对下一个女孩的伤害,对方这种以婚姻同居的方式对女性能否怀孕来进行测试,是公然对我国社会主义道德底线进行挑战,是对我国公序良俗的底线突破,广大未婚女性也将受到巨大的伤害,妇女权益保护将成为一纸空言,更与中国几千年的农村传统风俗相悖,还请人民法院政府公平公正依法判决,还社会以公正清明,还道德以干净本色,还广大女性以尊严和人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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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共桂阳县委网信办 2024-07-09 17:22:23

    网友:
    您好!收悉留言,我院党组高度重视,对案件情况进行了详细的了解,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原告谭某平与被告谭某红、谭某忠、贺某秀婚约财产纠纷一案,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谭某红于2022年7、8月份经人介绍相识;2023年初确立恋爱关系,不久后便开始同居生活。2023年2月5日,两人举行订婚仪式。订婚当日,原告向被告谭某红及其父母(本案另外两被告谭某忠、贺某秀)共计支付彩礼68,000元以及订婚钻戒一枚(价值10,099元)。2023年4月27日,原告赠送给被告谭某红苹果手机一台(价值10,837.91元)。约2023年8月,原告向被告谭某红提出分手。两人交往半年期间,原告共计向被告谭某红转账64,610元,被告谭某红向原告转账13,545元。分手后,原告母亲曾就彩礼退付问题进行法律咨询。咨询时,原告母亲提到被告谭某红系收养的、谭某红养父母都患有疾病、生活困难以及原告方想要分手等事实。2023年11月2日,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被告谭某红及其父母向原告返还彩礼68,000元、购买戒指款10,099元、手机款10,937.91元及其他借婚约索取的财物61,116元,共计150,052.91元。
    经核查,本院在处理原告谭某平诉被告谭某红、谭某忠、贺某秀时已充分考虑了原、被告双方的具体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彩礼实际使用情况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本案中,原、被告于2023年2月5日订婚,同年8月分手,订婚后的半年期间有同居生活的行为。订婚后交往的六个月间,原、被告之间有相互转账行为,转账记录显示,原告多转给被告5万余元,本院将该款认定为双方交往的开销,未支持返还;原告赠送给被告价值一万余元的苹果手机,本院认定为男女朋友之间为增进感情的自愿赠与行为,未支持返还;原告向三被告支付彩礼68,000元及价值一万余元的订婚钻戒,这些属于彩礼范畴,本院综合考虑原、被告未登记结婚的事实,以及原、被告交往的时间(仅半年)、双方的同居行为、同居开销以及原告悔婚等因素,酌定由三被告向原告返还彩礼40,000元,并将订婚钻戒返还给原告谭某平(如不能返还原物,则折价10,099元赔偿给原告谭某平)。该判决后亦被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该判决充分考虑了原告悔婚、被告家境及妇女权益保护等实际情况,判决合理合法,并不存在判案不公的行为。
    感谢媒体朋友及广大网民对桂阳法院工作的监督和支持!

    桂阳县人民法院

    中共桂阳县委网信办 2024-07-02 14:38: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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