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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异地冻结个人支付账户和银行卡

时间:2024-06-28

涉及单位:河北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地区: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

本人在2024年 月6日27日早上10点29分发提示微信支付被限制。银行卡余额被冻结。依据法律规定及有权机关: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要求,当前账户已被限制使用,如有疑问请您联系执法机关咨询。

有权机关提供的联系电话:03152067189

文书编号:(2024)冀02执6339号

但本人未收到任何裁定书和微信账户限制通知。本人日常生活离不开微信支付,本人还有信用卡和购物平台需要还款,银行卡也是工资卡限制之后无法正常生活。

1、强行冻结本人微信支付功能。银行卡余额。

2、本人目前为止没有在河北省人民法院查询到

关于本人案件信息。

3、本人在此之前没有收到过任何电话、短信等任何方式告知这一消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直接异地限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人一直生活在甘肃省天水市。无论是住所地还是经常居住地,均不在河北唐山市。

综上所述。无论是遵循经常居住地管辖原则,还是按照住所地管辖原则,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均不属它的范围。

希望解除对本人的微信支付限制!银行卡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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