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6-26
涉及单位:常宁市交警队
地区: 湖南省,衡阳市,常宁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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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6-26
涉及单位:常宁市交警队
地区: 湖南省,衡阳市,常宁市
我父亲(徐文仲)2023年12月1号在西岭镇石山村与张丽(车牌号湘D071D0)发生交通事故:430482120230000071没有依法依规执法:
1:没有做酒毒驾测试
2:没有做接打电话记录(包括微信及抖音)
3:没有做车辆速度检测(请提取对方车辆行车记录做车辆速度检测)
4:没有做车辆痕迹检测报告
请相关部门领导核实并查处:以上所反应问题请提供生法律效率的书面报告。
声明:
1.以上内容仅代表投诉者本人,不代表湘问·投诉直通车立场。
2.未经授权,本平台案例禁止任何转载,违者将被追究法律责任。
网友:
你好!
你反映的问题已收悉,大队高度重视,对相关情况进行核查,现作出如下回复:
1、我队办案民警李向阳、周群林到达事故现场时,该网友父亲徐文仲及另一伤者尹*香已被救护车送往医院,小车驾驶人张丽在事故现场等候交警处理。办案民警到达现场后向当事人张丽询问事故的发生经过,并对张丽进行了酒精快速测试,测试仪显示张丽无酒驾嫌疑。另张丽系供电所职工,单位每年都要对本单位职工进行毛发检测,半年内是否吸毒都能检测出来,举报的网友如有证据证实张丽有吸毒嫌疑,可以向公安机关举报张丽,公安机关将依法对其进行毛发检测是否吸毒。
2、该网友举报附有事故发生时监控视频,视频中摩托车车速比小车车速要快。我队委托了新融城司法鉴定所对两车进行了车辆安全技术性能及事发时的车速检验,鉴定结果为:两车的车辆安全技术性能未检见异常;两车在事故现场未遗留明显制动痕迹,无法准确的计算两车的车速。
3、在调取事故现场路段监控视频时,办案民警查看了张丽手机通话记录,不存在事发时拨打、接听电话。不存在危险驾驶。
4、针对网友反映小车在没有采取紧急制动的情况下拖行了7米远,但责任认定书上面没在呈现。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是交警对事故当事人在事故中该承担什么责任进行明确,其证据将在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现场视频中体现。
5、该案经我队事故责任认定集体后于2024年01月16日下达了第430482120230000071号认定书认定:徐文仲负主责;张丽负次责;尹*香无责。徐文仲对责任认定不服,于2024年02月05日向衡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事故处理大队申请事故复核,支队因案件存在未对双方车辆速度未核实而撤销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我队根据事故大队撤销的理由补充侦查后于2024年03月15日下达了第4304821202300000711号认定书认定:徐文仲负主责,张丽负次责,尹*香无责。
2024年5月10日,交警大队副大队长刘振辉、事故处理中队中队长朱宾红、副中队中李向阳、民警吕雄鹏在事故处理中队会议室与信访人徐瑞成进行了交谈,充分听取了信访人的信访诉求。针对信访人诉求,我们向信访人分别作出了解释。
交警大队教导员王岳林、副大队长刘振辉、西岭派出所所长王丽华、西岭镇村干部周法军与徐瑞成、徐文仲在西岭派出所进行了交流。一是徐瑞成、徐文仲对领导们的到来表示欢迎。二是大队领导向他们解释了事故的基本情况和事故认定情况。三是徐文仲希望领导给予政策内的关怀,徐文仲表示后续事宜等其女婿回来再商量。
2024年7月12日10时许,网信办、西岭镇青竹村、西岭镇行政综合执法大队及交警大队相关负责人与信访人徐文仲、徐瑞成及其家属在交警大队三楼会议室召开了座谈会。在座谈会上,一是大队对徐文仲发出的投诉和意见逐一解答,二是徐文仲及其家属的诉求,请乡镇及相关职能部门实行人文主义关怀,大队积极配合相关单位进行人文关怀,大队尽其所能帮助他们解决问题。
常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