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6-26
涉及单位: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地区: 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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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6-26
涉及单位: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地区: 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
本人在2024年 月6月26日早上9点16分左右发现提示微信支付被限制。依据法律规定及有权机关的要求,当前账户零钱已被限制使用。执法机关: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编号:(2024)冀02执6339号;联系电话:03152067189 。
但本人未收到任何裁定书和微信账户限制通知。本人日常生活离不开微信支付,限制之后无法正常生活。
一、强行冻结本人微信支付功能。
二、本人目前为止没有在河北省人民法院查询到
关于本人案件信息。
三、本人在此之前没有收到过任何电话、短信等任何方式告知这一消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直接异地限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人一直生活在云南(户籍云南)。无论是住所地还是经常居住
地,均不在河北唐山市。
综上所述。无论是遵循经常居住地管辖原则,还
是按照住所地管辖原则,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均不属它的范围。
希望贵院解除对本人的微信支付限制!
处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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