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6-26
涉及单位:辽宁省鞍山市人民法院
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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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鞍山市人民法院在2024年06月26日上午无故冻结本人微信账户,限制本人在微信消费,依据法律规定及有权机关的要求,当前账户已被限制使用。执法机关:辽宁省鞍山市人民法院;文书编号:(2024)辽0311执保730号;联系电话:0412-2696445 0412-2696531 。但本人未收到任何裁定书,且微信支付账户限制通知。本人日常生活离不开微信,限制之后无法正常生活。 一、本人目前为止没有在辽宁省鞍山市人民法院查询到关于本人案件信息。 二、国家明令禁止非紧急情况下不得诉前执保,请问网贷高利贷是紧急情况吗? 三.本人申请异地管辖权无人应答形同虚设。 四.法院审核网贷高利贷的材料是否合法合规,有没有打法律擦边球。 五、本人在此之前没有收到过任何电话、短信等任何方式告知这一消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直接异地限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人一直生活在云南昆明(户籍昆明)。无论是住所地还是经常居住地,均不在辽宁省鞍山市。 综上所述。无论是遵循经常居住地管辖原则,还是按照住所地管辖原则,鞍山市人民法院对本案均不具备管辖权。请贵院解除我的微信支付限制。
未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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