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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衡东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徇私枉法,包庇嫌疑人

时间:2024-06-25

涉及单位:衡东县公安局交警大队

地区: 湖南省,衡阳市,衡东县

衡东县交警大队在交通事故认定上,存在严重适用法律错误违法违纪问题,事故认定与事实不符、事实经过:2023年12月24号下午15点21分,父亲驾驶摩托车经过衡东县草市镇山塘村 6 组路段,被胡义丰驾驶的小轿车冲撞,导致父亲当场身亡。肇事者行车记录仪显示,父亲驾驶摩托车出路口时,肇事者驾驶的车俩出弯道,且父亲已在肇事者的视线范围内且有超过60米以上的距离,但肇事者没有采取任何制动措施,反而在超速情况下越线逆行加速行驶,造成父亲当场身亡。肇事者车辆经过弯道前有2 个“前方 T 字路口”的提示牌,但肇事者始终未减速。事故发生后,衡东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出警,最终以“本人父亲未戴头盔且摩托车未年检、”转弯未让直行为由,认定父亲对事故承担同等责任。本人对责任认定不服,认为存在徇私枉法。一、限速认定适用法律错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前两款规定:机动车行驶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最高行驶速度不得超过每小时30公里:进出非机动车道,通过铁路道口、急弯路、窄路、窄桥时;掉头,转弯,下陡坡时。事故路口为连续弯道出弯后的 T 字路口,在没有限速标志的情况下,应该按照限速30公里/小时进行认定。但衡东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为了减轻肇事者责任,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同方向只有1条机动车道的道路,公路为每小时70公里”,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是正常的路段,而非转弯路口,衡东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在明知法律规定的前提下,故意错误适用法律,以达到减轻肇事者责任的目的。二、肇事者车辆发现我父亲时车速已达到100公里/时,同时,鉴定结果证实肇事者事发前未采取任何制动措施,反而加速越线行驶。事故责任认定书中却并没体现。肇事者行车记录仪显示撞上我父亲的时候车速已达到109码,说明肇事者不但没有采取任何制动措施,反而加速了,但是鉴定车速结果却是100码,车速鉴定结果存在明显的问题,正常车辆是先提速,行车记录仪反应是比实际车速慢一点,但是行车记录仪当时都显示109码了,更加说明了当时的车速绝对不止100码,然而鉴定结果却刚刚好100码,三,肇事者行车记录仪记录车里有说话的声音,但是肇事者是一个人驾驶车辆,又是在跟谁说话?肇事者当时是不是在通电话?为何不第一时间调取肇事者通话记录?一直到事故责任认定书出来,都没有调取肇事者的通话记录?本人提出后,后面才想着补通话记录?可笑!一条活生生的生命,就这样被你们轻描淡写的说补就行了,死亡案件不应该更严谨吗?这是不是在包庇肇事者?四,本人提出案发时现场有人证,能够证明其父亲当时是观察后减速慢行通行且当时没有发现车辆,衡东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当时调查了人证,但是未在事故责任认定书上体现,而且道路是弯道,肇事者车辆不出弯道,父亲视线也看不到肇事者车俩,但因肇事者车速实在太快,出弯道时速已达100,一秒钟就是几十米,造成严重交通死亡事故!这种事实情况下事故同责?意思是买了保险不管前方什么路况,随便开多少时速,撞死人就撞死了,反正有保险,请问贵领导是这个意思吗?请问天理何在?公道何在?老百姓就该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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