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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没有任何通知冻结

时间:2024-06-25

涉及单位: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

在2024年6月25日10时06分左右发现提示微信支付账户限制通知:依据法律规定及有权机关的执行文件要求,现对你的微信支付账户限制了支付功能。如有疑问请联系执法机关咨询。执法机关: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编号:(2024)冀02执6264号;联系电话:03152067309。微信支付仅会通过微信支付公众号对上述通知进行推送,请谨慎识别,避免诈骗发生。

有权机关提供的联系电话:0315-2067309(一直打不进。

文书编号:(2024)冀02执6264号

此前,本人未收到该院的任何裁定书以及微信账户银行卡将被限制的通知。本人日常生活离不开微信支付,限制之后无法正常生活。

一、强行限制本人微信,银行卡支付收取功能。

二、本人在此之前没有收到过任何电话、短信等任何方式告知这一消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直接异地限制,谢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人现居住地位于湖南省衡阳市(不同户籍地),无论是住所地还是经常居住地,均不在河北唐山市。

综上所述。无论是遵循经常居住地管辖原则,还是按照住所地管辖原则,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均不具备管辖权,应立即解除本人微信支付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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