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6-24
涉及单位:耒阳市人民法院
地区: 湖南省,衡阳市,耒阳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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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6-24
涉及单位:耒阳市人民法院
地区: 湖南省,衡阳市,耒阳市
我是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的合法居民,2024年6月20日因工作要外出我就在网络上订高铁票突然发现自己变成了失信被执行人,于是到我们本地的人民法院去寻问,我们当地法院说没有我被起诉的记录让我到高铁询问一下那个地方法院发了文件,经过多方寻找我才发现是被湖南耒阳市人民法院执行的,然后又打电话去寻问得知被耒阳市润裕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因车贷租赁逾期贷款起诉了,首先我在被起诉的时候完全没有接受到任何短信、电话、传票的通知,错过了出庭受审的时机导致了法院直接强制执行了,其次我根本没有和耒阳市润裕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有任何资金债务的问题纠纷,我爱人2017年却是有在我们当地西双版纳广气本田公司贷款购买了一张车但是当时贷款公司并不是这个耒阳市润裕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还有贷款的时候我本人也没有参与签证申请,车子也不在我名下我也没有享受到家庭生活中,现在耒阳市人民法院就把我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里,我很委屈,希望可以得到帮助
声明:
1.以上内容仅代表投诉者本人,不代表湘问·投诉直通车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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闫女士:
你好!你发布的网帖已收悉,经本院核查,现回复如下:
原告耒阳市润裕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未阳润裕公司)与被告刘涛、闫莎莎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日立案,并于2021年7月26日作出(2021)湘 0481民初 5144号民事判决。判决生效后,原告于2022年10月申请执行,我院立(2022)湘0481执5184号执行案,因余额不足未冻结其账户,对其两个被告列入了限制高消费名单,本案现已执行终结。
1.关于文书送达
在我院起诉的债权转让的案件都约定了送达地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但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除外。采用前款方式送达的,以传真、电子邮件等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涉案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了手机短信、电子邮箱等电子送达方式,本院除了判决、裁定书邮寄送达外,对应诉通知等其他法律文书依当事人约定的电子送达方式送达,符合法律规定。我院对刘涛、闫莎莎案作出(2021)湘0481民初5144号民事判决后,向其合同约定地址邮寄了文书,该文书送达有效,亦符合法律规定。
2.耒阳润裕公司受让了相关的债权,合法的债权转让受法律保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第八十条“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的规定,债权人将追偿债权转让给本案原告,并依约定的送达方式发送了转让通知,符合法律规定,转让对本案被告产生法律效力。因此,债权转让以后,受让方(就是举报人所讲的第三方)依法起诉,法院受理并判决后,债务人有义务向受让方(第三方)偿还债务。
3.关于案件事实
我院始终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我院工作人员都依法依程序对证据进行审查。从目前审理情况看并没有存在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而判决的情况。如果举报者认为案件事实存在错误,可以向法院提交相关证据,通过相关法律程序解决。
4.关于执行措施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因此进入失信人名单、限高等强制措施导致出行受限,符合法律规定。
我院在收悉交办函后,已积极与举报人闫莎莎取得联系。举报人闫莎莎表示因未了解事实情况才向平台发起2封投诉帖。经我院咨询情况后,目前原、被告双方已达成调解意向(见录音2份)。如举报人闫莎莎依法履行法定义务后,我院会依法解除已经采取的强制措施。
综上所述,我院相关受理、执行皆符合法律规定,所有的文书送达都是按当事人约定的方式和地址送达。举报人闫莎莎投诉的内容已得到合理处理。
耒阳市人民法院
2024年7月19日
尊敬的网友:
您好!
您所反映的问题已转交相关部门核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