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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名举报信

时间:2024-06-23

涉及单位: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地区: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

本人韦先验,实名举报, 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湘0602民初7472号,民事裁决存在判决事实不清、程序性错误、事实认定错误、法律适用错误等违法事实、

一、 事情经过

2018年7月13日,债务人李鹏、彭妮二人,以房子作为抵押,向债权人马克银借款人民币70万元,同一时间,同一地点签订了房子抵押合同,约定每月利息为8000元,借款时间约定为1年,韦先验作为担保人签名,毛桂元作为连带责任担保人签字,于2021年7月7日马克银诉讼至岳阳楼区人民法院,后于2021年8月10日,楼区人民法院、根据“当时“的法律规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按连带责任保证裁决韦先验为连带责任保证人。

二、违反法定程序的事实及法律依据:

程序性错误

1、审判法官陈正荣没有依法依规,依职权主动审查担保时效问题。

根据(2020)最高法民债188号、《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  人民法院在审理保证合同纠纷案件时,应当将保证期间是否届满、债权人是否在保证期间内依法行使权利等事实作为案件基本事实予以查明。(没有依职权查明,没有依法、依规、依职自审)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38条第五项的规定。

2、法官当庭没有依职权问明案件的关键点:

债权人马克银是在什么时间,对担保人韦先验主张过担保权力。是在法定保证期内主张了,还是在担保期之外主张过,没有依法明确时间,问明案件的关键点,倒置了冤假错案。

法官开庭时必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和第六百九十三条的规定,问明案件的关键点关于担保人担保时效问题。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十条中的多项规定。

三、事实认定错误

主债权人马克银在证据目录中,起诉书中,已经明确了签订抵押合同,属同一时间,同一地点,法院庭审记录中也明确了是有抵押物担保人才做的担保,法院的裁定书中却没有提及和任何释明,担保人的初衷是“明知“有抵押物的情况下才做的担保,如果主合同失效,担保责任则应予消灭。如果主合同成立,法院不应跳过抵押物执行担保人。

根据《民法典》第392条、第435条规定。《物权法》第212条规定,《担保法》第28条等相关法律都有明确之规定。

四、法律适用错误

一人一案,楼区人民法院,在判决中以:根据“当时“的法律规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判处韦先验为连带责任保证人。

韦先验担保时效在民法典之前,而马克银诉讼时效是在民法典之后,一人一案,不论是适用老法,还是适用《民法典》,岳阳楼区法院都是法律适用错误:

理由一、如果债权人马克银在保证时效内未主张过权力,那么担保时效已过。

理由二、如果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主张了保证权力,》法律事实)那就意味着保证时效持续到了《民法典》之后,和诉讼时效相同。

前者,担保时效已过,

后者,应当适用《民法典》

关于新旧法律衔接问题,刑法从旧兼从轻、民法从新原则《立法法》第92条,《担保法》第2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都有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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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岳阳楼区委网信办 2024-07-01 21:40:58

    网友:
    您好!您反映的情况相关单位已公开回复。(https://people.rednet.cn/wap/#/pages/msg/detail?id=4375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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