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6-20
涉及单位:唐山市人民法院
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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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在 2024年4月19日 11时04分左右发现提示微信银行卡被限制。依据法律规定及有权机关的执行文件要求,现对你的微信支付账户限制了支付功能。如有疑问请联系执法机关咨询。执法机关: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编号:(2024)冀02执2548号;联系电话:03152067189。微信支付仅会通过微信支付公众号对上述通知进行推送,请谨慎识别,避免诈骗发生。
但本人未收到任何裁定书,且微信银行卡账户限制通知。本人日常生活离不开微信银行卡,限制之后无法正常生活。
一、强行冻结本人微信支付和银行卡功能。
二、本人目前为止没有在河北省人民法院查询到关于本人案件信息。
三、本人在此之前没有收到过任何电话、短信等任何方式告知这一消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直接异地限制。
四,冻结我所有电子支付,并未给我留下生活费用,以违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人一直生活在云南昆明(户籍云南)。无论是住所地还是经常居住地,均不在河北唐山市。
综上所述。无论是遵循经常居住地管辖原则,还是按照住所地管辖原则,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均不具备管辖权。请贵院解除
未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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