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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相关办案人员不能依法履职

时间:2024-06-14

涉及单位: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地区: 湖南省,湘潭市,市本级

2024年1月28日,投诉人汤曙光因不服湘潭市公安局刑事赔偿复议决定、不服湘潭市岳塘区法院逾期不作赔偿决,依据《国家赔偿法》第十八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通过邮政ESM向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邮寄了国家赔偿申请书及相应的资料,请求依法作出赔偿决定。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1月29日签收该邮件。(ESM单号1206526861817)

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庭于2024年1月31日将投诉人所寄的国家赔偿申请书和相关资料 原封不动的寄回给投诉人。(ESM单号:1070947257696并故意将寄件日期打印为2023年,详见EMS单复印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案件立案工作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 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向赔偿请求人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属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的国家赔偿案件,还应当同时向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国家赔偿申请书或者《申请赔偿登记表》副本;经审查不符合立案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七日内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应当在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送达赔偿请求人。 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收到申请人的赔偿申请书及材料后,既不立案,也不出具不予立案的通知和裁定,反而将申请人邮寄的国家赔偿申请书及材料寄回的作法违反法律规定,剥夺了宪法赋予投诉人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也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

投诉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利及法律的权威特此公开投诉,恳请相关部门维护法律的权威及公民的合法权益。并恳请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对违法违纪人员依法作出处理并公开处理结果。

为避免误会,本人不接受电话沟通。

通讯地址:广东省东莞市大岭山镇信立农批冻品区 汤曙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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