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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岳阳楼区卫健局包庇岳阳楼区爱昔口腔门诊部伪造篡改病历

时间:2024-06-13

涉及单位:岳阳楼区卫生健康局

地区: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

我从2023年11月5日去往岳阳楼区卫生健康局递交书面投诉材料,投诉岳阳楼区爱昔口腔门诊部伪造篡改病历违法行为,至今7个多月了,经历了首次调查及复查及各投诉平台,仍无查实该违法事项,现恳请更高上级能介入督办。

事实与理由:

本人在岳阳爱昔口腔封存的病历中有三份为伪造篡改,岳阳楼区卫健局和卫监局查见说同一日期的病历都只有一份,必须同时具有两份不一样的才能认定为伪造。请问认定伪造篡改只有这一种方法吗?有依法履职吗?而当我问到是否有调取电子病历后台数据时,他们却避而不答、转移话题(有录音)。我自行三次拿着法律法规去往该诊所要求调取电子病历后台数据,诊所三次未提供。

根据《电子病历应用管理规范(试行)》国卫办医发〔2017〕8号

第二条 实施电子病历的医疗机构,其电子病历的建立、记录、修改、使用、保存和管理等适用本规范。第六条 医疗机构应用电子病历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四)具备对电子病历创建、修改、归档等操作的追溯能力;第二十四条 封存的电子病历复制件应当满足以下技术条件及要求:(三)操作痕迹、操作时间、操作人员信息可查询、可追溯;

另外如何认定医方伪造和篡改病历资料?本人经过研究现行有效法律规定总结如下:

电子病历,可以修改,几乎随时都可以修改,归档后都可以修改。只是要求必须能追溯到每次修改的内容、时间、修改人。即能够呈现病历最初状态和每一个中间状态,每一次版本都能追溯。修改不能破坏病历的原有文字,什么时候修改的,修改了什么内容,谁修改的等等内容要保存下来,可以推出第一版的病历状态。遮掩原来内容的不行,否则就成了—篡改!   

病历是回顾真实诊疗过程的最重要证据,如果修改没有影响到对真实诊疗过程的回顾,属于正常修改,相反,如果修改影响了对真实诊疗过程的回顾,就是“篡改”,这是不允许的!

而我的三份病历伪造篡改如下:(后附证据)

第一份:为了迎合第三方病历内容、逃避过度医疗的责任而伪造

四年前的就诊,四年后(我维权当天)当场给我无任何依据、凭记忆给我录入打印(我有录像),而且是看了我第三方的诊断病历之后。

第二份:为了逃避牙齿正畸导致的牙槽骨吸收的责任而篡改,篡改我在正畸前就有牙周病,所以导致牙槽骨吸收。

两年前的就诊,两年后(我维权当天)69元的洗牙,给我修改为800元的牙周基础治疗(附该店店内收费公示)。并且我老公与我同一天在爱昔口腔69元洗牙,他的真实病历就只有单纯洗牙内容。

第三份:为了逃避拔错牙齿的责任而伪造

两年前的就诊,两年后(我维权当天)补录伪造一份拔牙病历,而且病历日期9月5日拔牙与实际情况不相符,该9月5日时我的拔牙伤口已愈合(附真实病历,9月4日伤口已愈合并已粘接托槽)。因我反馈牙齿正畸病历上(8月22日真实病历)写的是拔上两颗4号牙,而实际拔除的是上两颗5号,所以她才伪造一份。(而此份病历已出现两份不一致的病历,照岳阳楼区卫健局的说词也已构成伪造)

根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医疗机构篡改、伪造、隐匿、毁灭病历资料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开除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法律责任明明白白写的是卫生主管部门查处,而岳阳楼区卫健局、卫监局却在受理调查期内未查实,信访人的诉求是依法依规查处诊所违法行为,而岳阳楼区卫健局、卫监局却一直推诿患者走法院诉讼、走鉴定。

而且我的病历已有岳阳楼区卫健局的书面调查回复:无初诊、无主诉、无检查情况等病历书写不规范,请问我怎么去做鉴定。而且诊所为了逃避责任已修改病历主要内容,不真实的病历对我还有利吗?这是要给诊所鉴定为轻微责任吗?

依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学会中止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一)当事人未按规定提交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材料的;(二)提供的材料不真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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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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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yuhanyyh 2024-06-22 10:45:51

    网友您好,留言已收悉。
    1.经调查核实,目前暂未发现岳阳楼区爱昔口腔门诊部医生伪造、篡改病例的问题。
    2.经实地查访并调阅爱昔口腔行政处罚案卷,该案件办理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也并未发现办案人员有任何违法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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