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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天元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程序问题

时间:2024-06-13

涉及单位:天元区人民法院

地区: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

本人小孩因为篮球培训班跑路,由于小孩的篮球培训合同是我妻子与篮球培训班公司签订的合同,然后我与我妻子于今年2月22日在天元区人民法院提交了民事起诉状和相关证据资料(案号(2024)湘0211民初1043号),受理案的工作人员告知本案必须调解,需要1个月时间等待,我和工作人员解释目前对方跑路无法找到人,提出需要调解,但是工作人员说必须调解,然后也没有给我们任何收取资料的凭证。4月9日法院告诉我要交200元公告费,我根据法院的短信提示于4月16日缴纳了公告费用,之后一直没有在法院报上公告,我与法院工作人员联系,工作人员告知我需要等待长沙的一家被告邮寄回回执,然后再决定是否一起与株洲的公司一并公告,不然的话我就得再次公告,我就按照工作人员的要求继续等待,4月16日我收到开庭传票,通知我6月4日开庭,6月3日法院工作人员电话告知我第二天开庭,叫我带好相关资料,6月4日上午11点多,工作人员告知我下午不用去了,因为还需要公告长沙的公司,并叫我交140元公告费(之前和我说开庭前200元公告费,开庭后判决书需要公告200元),希望法院能给我一个合理的解释,法院的工作人员说他们没有任何程序问题,我想希望法院监督部门给我一个明确的回复是否程序合理正当,同时,我也查了最高院的公告,有人把长沙和株洲的公司一并列入被告同时公告的(在我之前,说明之前就联系不上长沙的公司了),为什么我需要单独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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