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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长沙中院对申诉案件有案不立

时间:2024-06-12

涉及单位: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市本级

投诉人周小兰系湖南省宁乡市城郊乡人,投诉人在2019年被“人为罗织”的敲诈勒索一案,原审宁乡法院违背事实与真相,以及在判决书中隐匿了投诉人经法庭举证质证的无罪证据,于2020年7月1日向投诉人枉法裁判作出了(2020)湘0124刑初15号有罪判决,给投诉人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投诉人不服一审判决依法向长沙中院上诉并又提交了新证据,要求长沙中院公开开庭审理改判投诉人无罪,长沙中院拒绝听取投诉人与辩护律师的意见,无视投诉人提交的新证据,强行书面审理于2020年12月25日向投诉人作出了(2020)湘01刑终710号裁定书维持了原判。

投诉人不服,马上向长沙中院提起申诉,长沙中院又无情的将投诉人拒之门外,于2021年8月16日向投诉人作出了(2021)湘01刑申25号裁定书驳回了投诉人的申诉。

从2021年9月17日开始,投诉人经过4次向湖南高院不断申诉,湖南高院于2022年5月10日正式受理了投诉人的申诉案件并经过认真审查后,发现该案确实错误,故在2022年12月30日依法向投诉人作出了(2022)湘刑监114号再审决定书指令长沙中院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长沙中院在2023年2月份立案后,没有依据《刑事诉讼法》与《刑诉解释》之规定依法向投诉人送达立案通知书,权力义务告知书、传唤证进行(讯问)以及开庭传票的情况下,欺上瞒下,子虚乌有说投诉人拒绝参加庭审诉讼活动,变相拒执行湖南高院的再审决定与命令,于2023年12月28日按申诉人撤回申诉裁定终结了该案,剥夺了投诉人的再审申辩权。

投诉人不服(2023)湘01刑再1号刑事裁定书,于2024年5月9日调取复制该案正卷后,于5月16日依法向长沙中院提起了申诉,要求长沙中院依法立案,依法对(2023)湘01刑再1号进行撤销,依法改判投诉人无罪,长沙中院于5月17日收到该案申诉材料后,至今对该案不立也不裁,长沙中院上述行为严重的侵犯了投诉人的合法权益,故特此向湘问投诉直通车进行投诉举报,请求司法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监督。

附:

1、(2022)湘刑监114号再审决定书1份;

2、(2023)湘01刑再1号裁定书份;

3、投诉人于2024年5月16日依法向长沙中院邮寄的申诉整套材料的信封1份:

4、邮件跟踪签收单份:

投诉人:周小兰

2024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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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07-10 09:17:14

    网友您好,留言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经核查,您因敲诈勒索,被提起公诉,不服原一、二审判决,向本院提出刑事申诉被驳回。您向省法院申请复查,省法院指令本院再审。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作出(2023)湘01刑再1号刑事裁定,该刑事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 

    您就(2023)湘01刑再1号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申诉并在网上留言要求登记立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人民法院对依法应该受理的一审民事起诉、行政起诉和刑事自诉,实行立案登记制”和第十八条第二项“上诉、申请再审、刑事申诉、执行复议和国家赔偿申诉案件立案工作,不适用本规定”之规定,您的刑事申诉不适用立案登记制,本院正在对您的申诉请求进行研究,请保持通讯畅通,等待答复。

    感谢您对法院工作的关心、理解和支持。

    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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