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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异地冻结本人微信零钱使用

时间:2024-06-12

涉及单位: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

2024年6月05日9时21分,本人的微信收到支付服务的账户冻结通知,通知称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有权机关的要求限制账户支付功能,零钱被冻结。执法机关为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并显示编号为(2024)鲁0104执保1160号的文书,联系电话:053168930327

【二】(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人户籍贵州,目前居住在贵州,无论是户籍地还是经常居住地,均不在山东济南。本人没有与山东济南当地企业公司有任何经济纠纷。(2)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事先未下达书面或电子版裁定书,也没有通过电话、短信或邮箱联系本人,突然以执保案号为由冻结本人微信账号。(3)司法规定“执保”案号用于已审批的诉讼案件,而本人在人民法院在线服务中并未查询到本人名下的任何案件和诉讼。在人民法院在线服务和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官网中均未查询到编号(2024)鲁0104执保1160号的文书。(4)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官网下显示的联系方式是053185030082,并非微信通知中的053168930327,经查询该号码为非应邀商业电话。

【三】无论是遵循经常居住地管辖原则,还是按照住所地管辖原则,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均不具备对本人的管辖权。在没有对本人下达任何裁定书并且未作任何告知的情况下就以“执保”案号对本人的微信支付功能进行了限制和冻结。且提供的联系方式与官方网站不一致,既存在虚假性,又严重影响本人主动沟通了解案件具体详情。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的综上行为均为违法违规滥用职权。

【四】当前,提倡用调解方式解决民事纠纷,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一未给出调解建议,二未下达调解通知,就直接进行执行保全,其做法与之前的“五指山人民法院”如出一辙。

【五】本人的微信支付是本人唯一的支付手段,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的行为严重影响到本人的正常生活,要求尽快解除对本人的微信支付功能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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