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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平台联合异地法院冻结微信零钱账户

时间:2024-06-11

涉及单位:京东金融

地区: 广东省,中山市,中山市辖区

在2024年6月 7 日上午微信支付账户提示被限制,显示文书编号:(2024)内0521财保 41 号,但我本人并未收到任何有效的裁定书。微信未核实真实性随便限制支付,严重影响本人正常的生活及工作 本人在内蒙古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网、裁判文书网并没有查询到文书编号:(2024)内0521财保 41 号的案件,且本人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也未查到本人被法院起诉的相关事实。有理由认为此次财产保全手续不合理,希望平台协助要求内蒙古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提供合法有效的裁定书,要求申请人提供有效的证据证明其有资格对本人进行财产保全手段,其债权转让手续以及借涉及此次债权的合同、电子签名都是合法有效的证据。本人通过114查询到该号码   0475-636****登记为非法院号码。打电话过去他们也无法证明他们就是法院工作人员,问姓名,以及工作编号一律拒绝回答。诉前保全应该用于紧急情况而不是用于协助非法催收。诉前财产保全,当事人应当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申请。本人常住于广东,无论是遵循被保全财产所在地管辖原则,还是按照住所地管辖原则,内蒙古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对本案均不具备管辖权。本人一直工作生活在广东、也决不接受任何不具备管辖权的异地司法机构的裁决。 要求京东金融告知内蒙古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解除我的微信支付限制,把本人微信内仅有的一点借来的生活费冻结、让人生存都成问题。现已严重影响到本人的日常工作生活,导致本人无法工作赚钱,更无法偿还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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