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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企中人教师要求享受地方教师同等待遇

时间:2024-06-08

涉及单位:湖南省人民政府 湖南省人社局

地区: 湖南省,娄底市,市本级

我是根据国家与省人民政府相关政策文件,从原国企成建制移转地方教育系统的退休“中人”教师(即2014年9月30日以后的退休教师),我于2023年5月退休,当初学校移交地方时,国家明文规定“移交后,退休金待遇按照当地政府办中小学同类人员同等标准执行。”(国办发[2004])9号,第四条);省政府也有规定“移交后的教师待遇标准,要与当地相应级别的教师保持一致”(湘政办发[2005]25号第二条第<一>款);我们的移交协议也有“享受与地方同类教师待遇”的条款。然而我省人社部门在执行过程中,罔顾我们是整体移交地方人员,有享受与地方同类人员待遇的政策之事实,简单把我们等同是“从企业调入事业单位人员”对待,导致我们的退休待遇与地方同类人员相差很大。这活生生地剥夺了我们应该享有的政策权利,随意地减少了我们的养老金。我们这个牵涉全省“企转地”中人的民生问题,虽然经多方反映申诉,却一直得不到解决,问题到底出在哪里?政府的政策、承诺算不算数?恳请党报为我们代言,为我们发声!

投诉人:娄底市原涟钢第一子弟学校“企转地”退休“中人  刘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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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人社局 2024-06-13 15:36:56

    刘丽平等同志: 您们好!关于您们要求涉企退休教师退休金计算要与地方教师享受同等待遇问题已收悉,现就相关问题答复如下: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确认核定工作的通知》(湘人社发〔2018〕7号)文件规定:“应当建立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前,参保人员在国有企业等按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应当建立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后,参保人员曾在企业等工作期间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实际缴费的年限,应予以确认为实际缴费年限,不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并与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未缴费时间不作为实际缴费年限,也不作为视同缴费年限(如国有企业职工经调动或被录用为机关事业单位正式职工以前的企业工作时间;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人员被机关事业单位正式录用以前的工作时间;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被机关事业单位按正常程序录用为正式工作人员以前的工作时间等)。” 综上,按照文件精神,原在企业工作期间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实际缴费的年限,应予以确认为实际缴费年限,不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 娄底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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