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6-08
涉及单位:华容县法院
地区: 湖南省,岳阳市,华容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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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华容法院原副院长丰思行故意拖延执行达8年的举报信
举报人:王四钧,1962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华容县章华镇城兴二组,身份证号43062319621020****,电话 :1397407****
被举报人:丰思行,华容县人民法院原党组副书记、副院长、分管执行局。
被举报人:张新鹏,华容县人民法院原执行法官(现已退休)
请求事项:
一、请求依法追究上述二被举报人因采取伪证少收租金、违规将被执行人到期债权支付给被执行人、擅自认同其他按份共有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并履行、违反执行程序对关系户共有人执行完毕不告知其他共有人破坏按份共有、违规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涉嫌徇私枉法、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妨害执行、故意搅乱案情,拖延执行不执行,构成渎职罪的刑事法律责任;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执行司法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追究对举报人造成的损失依法赔偿。
二、请求华容县人民法院执行局依法将案涉房产一楼、二楼整体腾空,从速执行到位。
事实与理由:
举报人于2017年3月7日向华容法院对案涉房申请强制执行,被举报人张新鹏承办,因举报人标的小于案涉房标的,被举报人张新鹏便将其他申请人董菊华等七人案件纳入合并执行,然后依法进入拍卖程序,在有买受人向法院预交了100万元后的情况下,以买受人最后款项迟到帐二分钟为由终止买受。2018年5月6日对案涉房作价416.648万元抵偿给八债权人并作出按份共有执行裁定。但华容法院一直不予腾房交付,致使举报人的权利无法实现,在执行过程中,二被举报人渎职行为如下:
一、 张新鹏
1、玩忽职守、徇私枉法: 2019年4月22日,在有生效执行裁定书的情况下,不履行法定职责,不立即腾房交付,而是擅自对其他共有人关系户董菊华(原法院退休会计、丈夫黎科夫原法院退休副院长)、董怀玉二人以《执行案件立案审批表》方式执行完毕、认同其他共有人与被执行人的和解履行协议不告知其他共有人,破坏按份共有,违反《执行规定》搅乱案情。导致2020年4月29日丰思行据此在有可供执行执产的情况下,肆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7)湘0623执286号之二】不告知举报人,导致2023年徒增两次另案再审,由此让被执行人陈奉山夫妻从2018年对案涉房从没有所有权变为“合法”案涉房共有人并享有总份额21.39%的比例,共拖延执行时长近8年。涉嫌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
2、滥用职权: 在有《执行笔录、款物交接单、协助执行通知书》的情况下,采取伪证,利用倒签合同擅自少收连续四年每年一万元的租金、擅自违反《执行规定》第45条,将案涉房以物抵债给申请执行人后的2019年第一楼门面租金14万元(到期债权)电话指使第三人支付给被执行人(2023年9月经法院核查确认属实),导致该款共18万元至今未能收回。
二、丰思行
1、徇私枉法: 在有上述以物抵债执行裁定书经一、二审生效的情况下,于2021年5月,在丰思行办公室,当着县纪监委组长刘历宏、时任涉案承办法官李建喜和举报人的面认同案涉房可以以被执行人名义将其第一楼门面出租,且此款可抵举报人的债权,将13万元/年的租金存了入法院帐户,遭举报人拒绝后,丰思行反说既然如此便大家都搞不成了,最终因丰思行徇私包庇被执行人而导致案涉房一楼被迫闲置三年,直接经济损失39万元,2024年4月1日,在县委巡察组的促使下(由于门面关闭太久及市场变化),才以每年7万元的租金被动租出。
2、徇私枉法、借题发挥: 2020年4月,丰思行作为法院党委副书记、副院长、兼管执行的一把手,在明知张新鹏上述错误的情况下,不但不予制止,反而包庇纵容张新鹏,在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情况下,据此肆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不告知当事人;2021年,举报人据此向政法队伍教育整顿组举报后,法院作出《省指导组交办线索030号向举报人反馈表》,内容为“先通过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将董菊华等申请执行人与陈奉山案件执行完毕的行为予以撤销,然而继续执行原以物抵债执行裁定书”,然而在法院其他领导和他自己亲笔签名并经法院审判监督委员会讨论通过(有2022年10月27日承办法官李建喜的电话录音)后,丰思行便借举报人在一审判决书中未将被告配偶列入被告为名,在被告配偶未提执行异议的情况下,再借被告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有属于夫妻另一半财产不宜被执行为由(《关于王四钧举报内容核查情况报告》中表述为“释明”)不履行反馈表内容,故意拖延执行不执行,在当事人找到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同属华容法院的相关案例(2020)湘民申3967号民事判决书后,丰思行才就此止口,于2023年8月4日恢复执行。
综上所述,由于上述二位法官在涉案执行过程中徇私违法执行,致使涉案①由简易案件变得复杂化,导致2023年两次另案再审,拖延执行近8年未结;②通过另案再审,让被执行人陈奉山夫妻从2018年5月6日以物抵债执行裁定书生效后对案涉房从没有所有权变为对案涉房“合法”享有21.39%份额的共有人;③让被执行人陈奉山夫妻从2018年5月6日以物抵债执行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在没有取得任何法律文书和经其他共有人的同意下占用总份额60%左右的面积经营茶楼获利到至今尚未腾空,更不分利给其他共有人。由此给举报人从(2018年5月6日)以物抵债执行裁定书计算截止之日的次日起至2024年5月6日止造成了直接经济损失和间接经济损失356.9716万元及精神损失。根据《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第二、十三、十四、十五、二十条,《最高法规定审判人员7种情形致错案将终身追究》、《执行规定》第45条、51条、5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章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三百九十九条,《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九百八十七条之规定,故特请相关单位予以彻查,还老百姓之公道。
举报人:王四钧
2024年6月8日
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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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网友:
我院在收到您发布的“华容法院原副院长故意拖延执行”网帖后,院党组高度重视,立即组织了线索核查专班,对您所反映的问题进行核查。
据查,关于您所反映的问题,您曾数次向有关部门反映,我院均及时对您进行了回复。
目前,您与相关当事人的共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我院正在依法执行中,相关执行进展将与您及时沟通。
感谢您对华容县人民法院工作的支持与监督!
华容县人民法院
2024年6月28日
尊敬的网友:
您好!您反映的问题已转交相关单位调查处理,感谢您的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