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6-07
涉及单位:临县法院
地区: 山西省,吕梁市,临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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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6-07
涉及单位:临县法院
地区: 山西省,吕梁市,临县
一,联系法院,经询问才知是网络货款合同纠纷,原告是“临县聚力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但经过核实本人并未向“临县聚力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申请过任何货款,且未到任何债权转让给该公司的通知,本人实在不知情,未经本人签字同意的情况下,将债权转让给第三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効力,债权转让的通知我要投诉经过债务人同意除外。二,原告“山西省临县聚力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经营范围并不涉及金融,货款及金融相关资质,故怀疑存在非法经营和恶意起诉情况。三,本人在山西省人民法院网,也没有查询到文书编号(2024)晋1124执保80号文书,之前没收到任何诉讼文件,就随意冻结本人微信,目前本人在山西省人民法院没有查询到本人案件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民事诉讼的,由被告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人住所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人户籍地是:四川省,无论是住所地,还是户籍地,均不在山西省,综上所述,无论是遵循户籍地管辖,还是住所地管辖原则,临县人民法院对本案均不具备管辖权。故请贵院解除我的微信支付限制
处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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