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6-06
涉及单位:察哈尔右翼中旗人民法院
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察哈尔右翼中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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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人在2024年06月5日微信客服收到账户冻结通知:依据法律规定及有权机关的要求,当前账户零钱已被限制使用。执法机关:察哈尔右翼中旗人民法院;文书编号:(2024)内0927执保163号执行机关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司法机关的文书要求,我司已经协助司法机关冻结了你零钱账户中的相应资金;联系电话:0474-3633368 。察哈尔人民法院未通知,就将本人微信冻结。
二、本人拨打联系电话与对方取得联系,对方自称法院工作人员,对方说本人有欠款,与哪家公司有经济纠纷一概不知,还坚称绝对有发消息通知本人,却说不出具体什么时候发的,发的什么号码。
察哈尔右翼中旗人民法院事先未下达任何裁定书,书面或者电子版都没有,电话或者邮箱也未曾联系本人,突然冻结本人微信账号。本人户籍以及常居住地均为四川,并未到过内蒙古且没有与内蒙古当地企业公司有任何经济纠纷。察哈尔右翼中旗人民法院没有任何告知,也明知不具备管辖权的情况下依然对本人微信进行冻结违规违法。
本人日常生活开销全部离不开微信,此次冻结已经严重影响到本人日常生活。
希望有关部门能核实调查,解除本人微信账号的冻结。
三、本人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并没有查询到(2024)内0927执保163号有关的案件信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人户籍是四川人,无论是住所地还是经常居住地,均不在内蒙古。
综上所述。无论是遵循经常居住地管辖原则,还是按照住所地管辖原则,察哈尔右翼中旗人民法院对本案均不具备管辖权。请贵院解除我的
未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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