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6-05
涉及单位:山西省临县人民法院
地区: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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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6-05
涉及单位:山西省临县人民法院
地区: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
本人在2024年6月5日10.09分收到微信被支付限制.随后在微信客服查询到内容如下:“ 依据法律规定及有权机关的要求,现对你的微信支付账户限制了支付功能。如有疑问请联系执法机关咨询。执法机关:山西省临县人民法院;文书编号:(2024)晋1124执保97号;联系电话:0358-8327182、0358-8327183、0358-8327184
一、联系法院,经询问才得知是因网络贷款合同纠纷,原告是“法达人(临县)科技有限公司”。但是经核实本人并未向“ 法达人(临县)科技有限公司”申请过任何贷款;且未收到债权转让给该公司的任何通知,本人实属不知情;未经过我本人同意签字的情况下,将债权转让给第三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原告“ 法达人(临县)科技有限公司”经营范围并不涉及金融贷款及相关金融业务资质,故怀疑存在非法经验和恶意起诉情况。
二,本人在山西省人民法院网、也并没有查询到文书编号: (2024)晋1124财保97号保全文书。之前也没收到任何诉讼文件,就随意限制本人微信。导致生活不便,无法支付一日三餐!(因身上没有现金,平时都是微信支付)
本人目前为止没有在山西省人民法院查询到关于本人案件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人户籍地是来河南,经常居住也在河南和江苏两地,无论是住所地还是经常居住地,均不在山西。
且该网贷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将我的信息泄露给第三方催债人员,多次进行恐吓威胁,对本人造成严重的影响
综上所述。无论是遵循经常居住地管辖原则,还是按照住所地管辖原则,临县人民法院对本案均不具备管辖权。请贵院解除微信限制
处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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