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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企中人教师维权

时间:2024-06-04

涉及单位:娄底市第八小学(原涟钢第四小学)

地区: 湖南省,娄底市,市本级

我是根据国家与省人民政府相关政策文件,从原国企成建制移转地方教育系统的退休“中人”教师(即2014年9月30日以后的退休教师),我于2023年3月满55岁退休,教龄35.8年,目前退休工资每月5318元,而与我同等情况的同学同年从地方学校退休,每月工资却高出1000多元。当初学校移交地方时,国家明文规定“移交后,退休金待遇按照当地政府办中小学同类人员同等标准执行。”(国办发[2004])9号,第四条);省政府也有规定“移交后的教师待遇标准,要与当地相应级别的教师保持一致”。

投诉人:娄底市原涟钢第四子弟学校“企转地”退休“中人”刘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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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人社局 2024-06-13 16:06:35

    刘敏等同志: 您们好!关于您们要求涉企退休教师退休金计算要与地方教师享受同等待遇问题已收悉,现就相关问题答复如下: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确认核定工作的通知》(湘人社发〔2018〕7号)文件规定:“应当建立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前,参保人员在国有企业等按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应当建立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后,参保人员曾在企业等工作期间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实际缴费的年限,应予以确认为实际缴费年限,不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并与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未缴费时间不作为实际缴费年限,也不作为视同缴费年限(如国有企业职工经调动或被录用为机关事业单位正式职工以前的企业工作时间;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人员被机关事业单位正式录用以前的工作时间;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被机关事业单位按正常程序录用为正式工作人员以前的工作时间等)。” 综上,按照文件精神,原在企业工作期间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实际缴费的年限,应予以确认为实际缴费年限,不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 娄底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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