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6-03
涉及单位:察哈尔右翼中旗人民法院
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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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6-03
涉及单位:察哈尔右翼中旗人民法院
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
本人于2024年6月3日上午10点42分收到微信支付发来的通知,告知我的帐户零钱被限制使用,执法机关为察哈尔右翼中旗人民法院,文书编号(2024)内0927执保141、142号,联系电话0474-3633368,本人按该号码回拨,接线人员没有给出任何相关诉讼文书或裁决文书,而是要我等调解员的电话。
察哈尔右翼中旗人民法院事先未下达任何裁定书,书面或者电子版都没有,电话或者短信也未曾联系本人,突然冻结本人微信账号。在我本人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该院异地限制我的微信支付功能。且我本人长住湖南,从来没有涉足内蒙古地区,与内蒙古当地企业公司没有任何经济纠纷。法律规定资产保全应在被保全资产被申请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该院行为与正规程序完全不符。明知不具备管辖权的情况下依然对本人微信进行冻结违规违法。
司法规定“执保”案号用于已审批的诉讼案件,而本人在人民法院在线服务中并未查询到本人名下的任何案件和诉讼。在人民法院在线服务和察哈尔右翼中旗人民法院官网中均未查询到编号(2024)内0927执保141、142号的文书。
眼下我所有资金来源都在微信零钱,该院在没有调查清楚的情况下现在支付使用已经严重影响我的生活,可以说已没有生路。如果调查清楚该院就该知道我名下银行卡内没有资金,正规限制行为也是限额而不是冻结!
现要求该院立即解除对我微信零钱的冻结。
处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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