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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为降低民事立案率抬高立案门槛

时间:2024-06-01

涉及单位: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

2024年2月本人向怀化市鹤城区法院提交民事诉讼请求,鹤城区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以“诉讼书中缺少被告人身份证号码信息,无法输入他们的工作系统”为由拒绝接收,后经与工作人员反复沟通,勉强收下诉讼书,并明确表示没有被告人身份证号码他们无法立案,只能进行民事调解。本人表示可以接受民事调解。

2024年4月28日,本人收到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直接裁定为不予受理,并在诉讼书中表示对裁定不服可上诉于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但自提交诉讼书后,本人未收到过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的调解通知,法院未履行调解职责,直接裁定为不予立案。

根据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发布的有关民事诉讼要求及诉讼模板,原告只需提供被告正确的姓名、性别、住址等信息,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中也未对“有明确的被告”做出明确内容规定,也未强调要求必需提供被告人身份证号码。经咨询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答复也是民事诉讼书中只需有具体明确被告人,身份证号码不是必备信息。

作为普通公民本来就无法获取别人身份证号码信息,怀化市鹤城区人民医院以诉讼人无法提供被告身份证号码为由拒绝立案,属于私自抬高立案门槛,加大立案难度行为,违背了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也违背了司法机关“执法为民”“为人民服务”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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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鹤城区委网信办 2024-06-12 11:08:45

    网友您好:

            您的网帖我们已知悉,您反映的情况,经核实,系2024年2月20日,鹤城法院立案材料审核窗口工作人员收到当事人粟某提交的以其为原告,以胡某为被告的起诉材料,诉状被告信息栏仅列明“胡某、女、住怀化市鹤城区某小区某栋某单元某号、联系方式13387******。”工作人员审核起诉材料后,在法院内网系统中搜索“胡某”,发现湖南省法院审判数据中共700余条数据,即向当事人释明被告信息不明确无法立案,需补充被告身份证号,但当事人表示无被告身份证号,依然坚持向法院提交起诉材料,工作人员便提出可以将此案移交调解员进行诉前调解,若调解不成,则按法定流程办理,当事人粟某表示接受此方案。

            后该案分至法院调解员,调解员电话联系了被告,被告表示之前物业、人民调解委员会及社区都调解过该案,双方无法就赔偿金额达成一致,不愿再进行调解。因此,调解员把案件材料退回至立案庭,后因当事人坚持向法院起诉,且该案确实不符合起诉条件,法院于2024年4月18日依法出具不予受理裁定书,工作人员向当事人粟某当面释明如果不服该裁定可以在收到此裁定10日内向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但当事人收到该裁定书后却并未上诉。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九条之规定:“原告提供被告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等信息具体明确,足以使被告与他人相区别的,可以认定为有明确的被告”,当事人粟某提供的信息不足以使被告与系统中700余名其他同名同姓人员相区别,因此对粟某的起诉,法院依法不予受理,并未私自抬高立案门槛,也未违背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

            感谢您对法院工作的监督,祝您工作顺利、身体健康!

    鹤城法院

    2024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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