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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行为究竟是刑事还是行政责任?

时间:2024-05-29

涉及单位:金桃派出所(现更名同升派出所)

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

我叫龙金伟,湖南省吉首市白岩乡杨柳村人,手机号19314481889,另外一个号码13707432635。2013年我跟同案犯(龙丁龙)在长沙市雨花区犯下盗窃刑事案件。同伙龙丁龙被暴打一顿,金桃派出所刑侦中队长带队送咋俩回吉首户籍地派出所(回到马颈坳派出所),他父亲(龙金万)被索要1000元财物。 当时马颈坳派出所所长也在场。派出所也跟我父亲(龙丁亮)索要财物,我父亲没给。我父亲没有损失

我最大的疑问就是我跟同伙,龙丁龙的行为,到底够不构成,刑事案件?这是最大的疑问。    

首选是违法行为,这个我不纠结。 盗窃别人财物,别说2900价值。就是29元,也肯定违法,当时电脑鉴定价值2900元。长沙市的盗窃罪数额较大 ,立案标准是3000元。按理论上来说,应该治安管理处罚法打击,行政处罚即可。可金桃派出所(现同升派出所)却立为了盗窃刑事案件。将咱俩刑拘了25天左右,然后取保候审,最后雨花区法院,刑事审判庭,宣判。 判处本人龙金伟盗窃罪成立,单处罚金2000元。         

本人知道盗窃是违法的,本人不不纠结,不狡辩,勇敢面对过错。但是在户临时起意盗窃,真的能认定为入户盗窃吗? 入户盗窃不以金额论,实施了,就是犯罪。强调一下,可是,我跟同伙龙丁龙,去被害人家里,一开始不是盗窃,不是非法入户,是被害人邀请,交朋友,去他家吃饭,下午5点去的,到了半夜三更11点左右,玩了5个多小时左右。  合法入户的。 后面半夜三更,我看见被害人家里有一台电脑,临时起意。我萌发了盗窃念头,约了同案犯,然后就盗窃了。出了小区没多久,就被金桃派出所,巡逻盘查,抓获,暴打一顿我同案犯,龙丁龙,我没有被殴打。       所以说,事情发生了,我不狡辩,勇敢面对,难道我的行为,真的是入户盗窃吗?   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    都是大量案例解释,合法入户,在户临时起意盗窃,应该认定为普通盗窃,应该是金额论,要按长沙3000金额论。不到3000,应该治安管理处罚法,即可。

十分火急,望长沙雨花区公安局、检察院、法院、司法局联系我,给我一个交代,谢谢。可以的话,给我提供法律援助,撤销刑事案件案底        重新审判    重新处罚。   给我行政处罚即可。    治安打击。      因为我都有孩子了,孩子7岁了。    我有盗窃犯罪案底,对我儿子,影响太大了,以后一旦当兵入伍    考公务员等等。   望雨花区政法部门重视,还我清白,给我一个交代,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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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2024-05-31 15:44:58

    网友:
    您好!您的来信已收悉。经查询,现对您反映的涉及雨花区人民法院的问题回复如下:
    湖南省盗窃犯罪的立案标准是盗窃金额2000元以上。被告人龙金伟及同案犯于2013年5月13日共同盗窃价值人民币1944元的“三星”笔记本电脑1台以及价值人民币1 040元的“华为”手机1台,盗窃金额共计2984元,已达到盗窃罪立案金额标准。本案是以被告人龙金伟盗窃数额较大,而非以入户盗窃为由判处其构成盗窃罪。
    如您还有其他疑问,可致电咨询,联系人:杨勇法官,0731--85880531。

    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 2024-05-31 15:41:44

    网友:
    您好!留言已收悉,现回复如下:
    针对您反馈的问题,我局正在调查核实,后续情况将及时与您反馈。
    如有其他疑问,建议您向同升派出所详细咨询(联系人:肖警官18817159738)。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支持、监督和理解!

    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
    2024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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